在工程造价领域,除了上述法律文件,还存在大量的规定性文件,即人们常说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准确来讲应称为规范性文件。它是各地方政府、政府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红头文件”是通俗的称谓,泛指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由有关机关(或部门)制定发布的非立法性文件。
由于多是以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名义发出的措施、指示和命令,代表国家行使各项管理职权,因而要套以象征国家机关权威的“红头”,故称红头文件。它明显区别以上法律的特征是:有“文号”字样,红头上常常标有“文件”字样,文件纸上印刷有红色的文件头显示发文机关。
目前,除个别地方对红头文件的制定程序做出规定,以保证国家政令统一、建立完备的文书制度,大多数地方对谁有权制定红头文件,哪些事项才能由红头文件加以规定,各类主体需要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制定红头文件,并没有做出统一规范。这种情况下常常造成“红头文件”与法律的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建设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但在实际中,政府机关的行政手段仍然以红头文件为主。
1.制定“红头文件”的原因
(1)我国是一个大国,国情复杂,所以各地需要再专门制定一些具体实施办法,这是一类“红头文件”。
(2)另一类“红头文件”是各级政府完全针对自己的特殊情况制定的,因为有些问题没有过多的法律可供参考。
2.“红头文件”的制定部门
目前“红头文件”的制定主体较多,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权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机构,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以及它们下属的各个职能部门,都可以用本机关、本部门的红头纸下发各种文件。
(2)党的各级机关及其部门。
(3)社会团体:如各级造价管理协会。(www.daowen.com)
(4)企事业组织等。
这些机构都可以用本机关、本组织及其上属部门的红头纸下发各种文件。
3.“红头文件”的法律地位
(1)“红头文件”不是法律,不属于以上所列法律体系。
(2)在国家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红头文件的效力最低。因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是金字塔形的。宪法处于最高等级,以下分别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而处于最低位阶的则是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得违背任何上一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现实中如果违反“红头文件”,最多受到的只是行政上的处罚,一般较轻;而一旦违反法律,那就是违法,性质上严重很多,触犯刑法的还有可能是犯罪。
4.工程造价领域常见的红头文件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常见的相关红头文件有以下几方面。
(1)政府文件:如××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通知。
(2)社会团体文件:如××造价协会发布××的通知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等的通知。
(3)企事业组织文件:如××建筑公司关于成本测算办法的通知等。
每种文件在其管辖范围内起指导工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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