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四步法:分析书证证明力来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四步法:分析书证证明力来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有权机构(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四步法:分析书证证明力来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1.有效力的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

(1)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

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2)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起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有权机构(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2.民事证据的证明力强弱

(1)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在一些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只注重主张权利,而忽视收集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证明力。那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如何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呢?

依据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几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实例1-2-1】 某中介单位在审价中发现一个工程的签证有问题:甲方和乙方提供的签证复印件不一致,乙方提供的签证工程量明显偏大。

经过反复核实,发现部分签证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经向甲方驻工地代表进行调查了解,乙方提供的签证上的签名是别人模仿其笔迹签署的,属于伪造。故审价人员判定乙方提供的计算依据无效。

分析:对签证审核时,首先要认定签名盖章、复印件的真实性。

一般签证中有甲方驻工地代表、乙方、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盖章。实践中经常发现许多签证乙方在办理签字过程中模仿甲方、监理工程师笔迹、变造复印或找其他人代笔等。

(2)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提供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www.daowen.com)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

(4)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现场的勘验笔录。

(5)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7)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

(8)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9)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10)有权机构(如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11)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做出判断。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上述第(10)项大家应特别注意,即常说的“物证效力大于书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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