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四步法快速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四步法快速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重在预防,防范于未然。因此,事先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是避免产生纠纷的有效方法。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就预先考虑到如何防范合同纠纷,主要从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和详细订明合同条款入手。3)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顺利解决。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四步法快速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重在预防,防范于未然。纠纷的预防是指约定前或履行过程中采取的各种防止纠纷发生的措施。

纠纷是不正常情况,不但影响了双方的友好合作,而且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必然会耗费精力和财力,增加负担。因此,事先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是避免产生纠纷的有效方法。预防措施同时也是一种对经办人员的自我保护。

(1)工程造价纠纷的预防,从社会和个体的角度来看,具有如下作用。

1)有利堵塞合同漏洞及防止欺诈。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就预先考虑到如何防范合同纠纷,主要从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和详细订明合同条款入手。合同条款的详细罗列,就可以防止合同漏洞的产生。合同漏洞是产生合同纠纷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2)有利于合同顺利履行,实现合同目的。

在实际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每天的情况、经济形势千变万化,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自然灾害的发生等都会使合同履行过程不会一帆风顺,会遇到很多阻碍。

这些阻碍主要有因国家宏观调控等原因而引起的情势变更;因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原因而引起的不可抗力;因当事人经营状况的改变而引起合同履行困难,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因此,事先采取措施,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可以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以便更好地达到实现合同目标的目的。

3)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顺利解决。

解决纠纷的依据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外,最主要的是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成立的。内容完整、严密会给纠纷的解决带来帮助。在订立合同时,须先考虑到如何避免纠纷,或者明确在合同纠纷发生时如何顺利解决的程序和方式,对合同中容易出现歧义的文字进行解释等,使一旦合同纠纷发生后能依据合同约定得到顺利解决。

因此,从此意义上说,合同纠纷的预防也有利于合同纠纷发生后的顺利解决。

4)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

纠纷解决得不好,不但合同本身无法顺利履行,同时也会影响到双方的友好合作。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友好合作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基础,也是合同顺利履行的保证。纠纷发生后,能够协商解决这是最理想的,也不会对双方的友好合作和顺利履行产生影响。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就要通过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就会“对簿公堂”。一旦一方将纠纷提交到法庭,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合作势必会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反目成仇”,合同也就谈不上能够顺利履行了。

5)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化是社会经济生产稳定的基本要求,只有在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中,人们才能顺利地开展经济活动,实现经济目的,完成经济目标。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2)工程造价纠纷常见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司法方式和非司法方式。

司法方式一般是采用诉讼的方法,因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常常需要委托造价人员进行造价鉴定。非司法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一般也需要造价人员的参与。我们提倡采取非司法方式解决,这也是检验项目工程师处理问题水平的关键

1)协商。

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造价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文件后约定期间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约定期间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承发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直接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双方从合作的愿望出发并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通过坦诚、细致的磋商,纠纷是不难解决的。(www.daowen.com)

2)调解。

目前,每年法院受理的涉诉案件急剧增长,而司法人员、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选择司法方式从时间周期上看,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指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院将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第三方出面进行调解。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创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鼓励联合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造价纠纷专业调解。为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转变职能、创新调解方式提供了依据。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承发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一定期间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承发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做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出的书面解释可认定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果协商一致,纠纷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所信赖的第三者(个人或团体)作为调解人出面调解。由第三者进行调解有较高的灵活性、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不致因某种利害关系而偏袒一方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调解书,承发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承发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当承发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约定期限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应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做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约定期限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调解书对承发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仲裁。

如果纠纷双方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就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中作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与法院诉讼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执行效力。

承发包双方的协商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4)诉讼。

诉讼是解决商业纠纷最严厉的手段,同时也是最终的手段,在万不得已之下才予以采用。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协商和解、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工程造价纠纷诉讼问题往往离不开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是有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有权机构(法院或仲裁委)的要求,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鉴别的活动。工程造价鉴定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技术行为。其主要作用是为有权机关定案提供依据。

鉴定工程造价是四方参与制,即有权机构(法院或仲裁委)为一方,做鉴定的造价咨询单位为一方,纠纷方为各自一方。四方各负其责:纠纷双方负责举证,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专业性调查并提出专业性鉴定意见,有权机构负责认证和对鉴定意见进行采纳。

实例1-1-2】 20世纪90年代,A建筑公司与B建设单位因工程结算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双方的结算金额要求差距大约是200余万元。

曾有中间人调解,提出:双方各让一步,B建设单位再给A建筑公司补100万元,从而让双方达成合意。

但双方均未同意,双方最终选择了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经过漫长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控告……官司打了近十年,双方付出的诉讼成本均达百万。最终双方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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