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抗战时期宁夏特区的军人优待条例及档案史料汇编

抗战时期宁夏特区的军人优待条例及档案史料汇编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府为了安慰已死将士之灵,激励抗战将士之志,特颁布抗日军人优待条例。第二条,各县县政府应随时调查登记抗日军人家属经济情况呈报特区民政厅。第三条,抗日军人在服务期间应受下列各项优待。第五条,抗日军人家属缺乏劳动力耕种之土地,特区人民政府应尽代耕代收之义务。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抗战时期宁夏特区的军人优待条例及档案史料汇编

中华民族此次对日抗战,悲壮惨烈,亘古未有,前方将士报国之忠,赴义之勇,实足以动大地而泣鬼神,安居在后方的民众们,倘一念到前方将士牺牲如此惨重,试问尚有何物可以爱惜,何事值得留恋?为求尽一点未死者的责任起见,对前方为保护全民族生命财产而抗敌而受伤殉难的将士,应当替他们分担一点家庭的责任,照顾他们的妻儿。本府为了安慰已死将士之灵,激励抗战将士之志,特颁布抗日军人优待条例。

第一条,凡参加抗日战争将士及其家属均受本条例之优待。

第二条,各县县政府应随时调查登记抗日军人家属经济情况呈报特区民政厅。

第三条,抗日军人在服务期间应受下列各项优待。

一、本人及其家属免纳特区一切捐税。

二、家属所居住的公家房屋免纳租金。

三、本人及其家庭享受公家商店百分之一减价的优待,当必需品缺乏时有优先购买之权。

四、抗日军人乘坐轮船火车汽车其费用由公家发给。

五、子弟读书免纳一切费用。

六、因伤病须休养时休养费用由公家供给。

第四条,抗日军人服务五年以上年满四十五岁者可退职休养,公家补助其终生活,本人不愿退伍,愿继续服务者,应得特殊优待,由民政厅发给特制优待证书。

第五条,抗日军人家属缺乏劳动力耕种之土地,特区人民政府应尽代耕代收之义务。(www.daowen.com)

第六条,抗日军人在战争中牺牲或在服务中因劳病故者,依下列各项抚恤之。

一、凡死亡将士应将其死亡时间、地点、战役功绩由政府汇集公布。

二、死亡将士之遗物应由政府收集在革命历史博物馆中陈列以表纪念。

三、死亡战士应由当地政府帮助收殓并立纪念碑

第七条,抗日军死亡或残废者其家属优待办法如下:

一、子女弟妹幼小的免费入政府设立之抗日军人遗族学校,直到年满十八岁由政府介绍职业为止。

二、仍继续享受本条例关于优待抗日军人家属之规定。

第八条,抗日军人因战争受伤残废得入残废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不愿居残废院者,由政府按年给终身抚恤费,其详细办法由特区政府民政厅以命令定之。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西北特区的战时总动员附录》,时代史料保存社,民国二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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