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动员特区人民实行对日抗战,特颁布本条例。
第二条,自卫军系特区内半军事性质的群众抗日武装组织,同时是抗日的后备军。
第三条,抗日自卫军的任务:(甲)保卫特区。(乙)配合保安队或单独负责消灭汉奸土匪,搜索零星匪徒,捕捉侦探。(丙)担任警戒,设备盘查哨。(丁)侦察敌情递送情报。(戊)经常进行抗战训练,负担战时有关军事的工作。
第四条,抗日自卫军的队员:(甲)凡特区的劳动公民,自愿执行抗日自卫军的任务与遵守抗日自卫军的纪律,年龄在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身体强健者,均有加入抗日自卫军的光荣权利。(乙)适合甲项条件之妇女得按编制组织单独之妇女班排,但小足妇女不得参加。(丙)自卫军之男女队员均须经自卫军连部审查合格后方得为正式队员。
第五条,抗日自卫军的编制:(甲)抗日自卫军按班排连营编制,以营为最高单位。(乙)自卫军队员八人至十二人编成一班,设正副班长各一人,二班至四班为一排,设正副排长各一人,二排至四排为一连,设正副连长各一人,二连至四连为一营,设正副营长各一人。(丙)各正班排连营长负责军事指挥及教育。(丁)每乡或地域接近之两个乡编成一个自卫军,连每区编成一个自卫军营(营即设在区政府所在地)。(戊)为适应抗战和发挥模范作用起见,各自卫军连得按情况编制基本自卫军班或排,自卫军营得编制若干自卫军连或排。(己)每乡或地域接近三两个乡内的妇女自卫军得按乙项之规定编妇女抗日自卫军之班排连,选任妇女为正副班排连长,连为最高单位,各乡妇女须受同乡之男子自卫军连部指挥。
第六条,抗日自卫军的武器:(甲)每个自卫军队员均须自备一件武器(如土枪刀矛铁斧等)。(乙)各基干队员之武器须由自卫军营连部制备发给,必要时得由保安司令发给一部分新式武器。(www.daowen.com)
第七条,自卫军各级首长之选任:(甲)自卫军正副营长由特区保安司令部任免之。(乙)自卫军正副连长由自卫军连队员大会选出经县保安大队审查委任之,并呈报特区保安司令部批准。(丙)自卫军正副排长由自卫军排队员大会选出经自卫军营部审查委任之,并呈报县保安大队部批准。(丁)自卫军正副班长由自卫军班队员大会选出,经自卫军连部审查委任之,并呈报自卫军营部批准。(戊)各正副班排连长不称职时,得按乙丙丁三项关于委任规定之同等手续罢免之,并后继人选由各级队员大会选出,按乙丙丁三项规定委任之。
第八条,自卫军必须有自觉的、严谨的纪律,由特区保安司令部另行制定公布之。
第九条,对整个抗日自卫军之领导,指挥训练,统由保安司令部负责,随时由保安司令部命令行之。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如有未尽处由特区政府修改之。
(摘自《西北特区的战时总动员附录》,时代史料保存社,民国二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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