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项目施工工作的资质条件。
(2)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合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时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以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7)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8)项目征地、拆迁的施工场地“七通一平”(即供电、供水、道路、通信、燃气、排水、排污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9)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www.daowen.com)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央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方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凡上报国家计委申请开工的项目,必须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划部门的开工条件检查意见。国家计委按照本规定对申请开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大中型项目批准开工前,国家计委将派人去现场检查落实开工条件。凡未达到开工条件的,不予批准新开工。
小型项目的开工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2)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13),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准备工作具备了以下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及开工报告、证明文件等,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包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风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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