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工报告的定义
(1)总体开工报告。
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
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完成施工准备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填写,经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应填写“开工报告”。
【知识链接】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www.daowen.com)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一年为合同价的50%,大于一年为合同价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工报告样表见表2-11。开工报告须报请监理、建设单位审批。符合开工条件的,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即可开工。
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开工时也要填写开工报告。
表2-11 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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