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总部举行的第十七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它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制订和实施的具有广泛和深远影响的国际准则性文件,主要任务是确定和保护世界范围内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并将那些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该《公约》确认,世界遗产是属于全人类所有,缔约国有义务向世界提供他们所拥有的、保存完好的、能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为了更好地落实该《公约》的各项规定,1976年成立了各缔约国政府间的国际合作机构——世界遗产委员会,负责确定遗产项目,对各国申报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实地考察,管理世界遗产基金和对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进行全面监测等,并指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作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处理和实施该《公约》的日常事务。到2009年6月为止,全世界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共890项,随着缔约各国对遗产的不断提名申报和新的世界遗产的不断审批,《世界遗产名录》中的遗产数目将会逐年增加。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审批标准。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主要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遗产项目要列入《世界遗产目录》,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程序。
每年举行一次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将对申请列入名单的遗产项目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是该委员会此前委托有关专家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进行实地考察而提出的评价报告。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的考察,主要由该委员会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世界保护联盟(IUCN)组织专家进行。ICOMOS总部设在巴黎,成立于1965年,是国际上唯一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方法、科学技术的运用与推广的非政府国际机构,有80多个国家会员和4500多名个人会员;IUCN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成立于1948年,原名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其宗旨是促进和鼓励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永久利用,成员包括分布在120个国家的官方机构、民间团体、科研和保护机构。二者受世界遗产委员会委托,分别对提名列入《目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进行考察并提交评价报告。
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巨大的影响;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是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与具有显著普遍价值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www.daowen.com)
自然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给自然遗产的定义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1)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2)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
(3)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并获得批准:
(1)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3)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景的地带;
(4)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
文化景观及其他
文化景观这一概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上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目录》中的。这样,世界遗产即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即双重遗产,我国的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武夷山属此)和文化景观。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的选择应基于它们自身的、突出的、普遍的价值,其明确划定的地理、文化区域的代表性及其体现此类区域的基本而具有独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体现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现代化技术及保持或提高景观的自然价值,保护文化景观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一般来说,文化景观有以下类型。
(1)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2)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3)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目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目前,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文化景观还不多。此外,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处于危险之中的世界遗产目录》,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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