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体系是指《南极条约》和该条约协商国签订的有关保护南极的公约以及历次协商国会议通过的各项建议措施。除《南极条约》外,其他主要的公约与建议措施包括:1964年的《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72年的《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8年6月通过的《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以及1991年6月在马德里通过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和“南极环境评估”“南极动植物保护”“南极废物处理与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南极特别保护区”5个附件。
1957—1958年的首次IGY让全世界的科学家对南极有了全新的认识,同时也让各有关国家政府和科学家们认识到,南极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需要继续进行全面深入的科学考察和研究,但南极严酷的自然条件使得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办到,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得以实现。
基于上述国际共识,美国政府在1959年5月2日发出倡议,邀请IGY期间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考察的其他11个国家,探讨和平利用南极和继续以国际合作方式开展南极考察的可能性。6月3日,12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第一次预备会议,后来又举行了多次会议,于当年12月1日一致通过并签署了《南极条约》,该条约经12个缔约国政府批准后,于1961年6月23日开始生效,并对联合国一切成员国开放。[33]
《南极条约》的基本原则是,南极仅用于和平目的,不成为国际纠纷的场所或对象,为了进行科学研究和实现其他和平目标,虽然可以使用军事人员、军事装备和军事物资,但禁止开展任何军事活动;为了回避南极历史上存在的悬而未决的领土要求问题,而致力于使该大陆成为纯科学研究的圣地,该条约采取了冻结领土要求的做法,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国家的南极主权主张,《南极条约》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这种处理,巧妙地避开了国际争端,让南极真正用于人类和平目的,促进国际在科学方面的合作。(www.daowen.com)
《南极条约》规定,其12个原始缔约国有权派代表参加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有表决权,是当然的协商国。会议决议或建议是采取“协商一致”原则,说明任何协商国都有“一票否决权”。虽然《南极条约》是开放的,欢迎其他国家加入,但对新缔约加入的国家的要求是很高的。新缔约国不具备当然的协商国地位,根据条约规定,只有在南极进行了实质性的科学考察活动之后,并经特别协商会议讨论,确认其具备了协商国的资格,才有权派正式代表参加协商会议,拥有表决权。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南极考察,即便参加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也仅仅是列席,而不具有表决权。1983年9月13日至27日,第12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在澳大利亚堪培拉举行,中国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会议,这是中国第一次参加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会议讨论了指定特别科学保护区、南极气象与通信等问题。每当会议讨论到实质性内容或进入表决的时候,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协商国代表都要退席。这让郭琨等中国代表团成员非常感慨,立志中国人一定要到南极建站考察。[34]
《南极条约》签署以来,各协商国在该条约基础上,又先后签署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等。《南极条约》和这些以其为基础的公约和建议措施形成了一个体系,即《南极条约》体系。随着人类对南极认识的深入和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南极条约》体系也必将逐渐扩大和丰富。《南极条约》的实施及其产生的实质性影响,是通过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实现的。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现在是每年一次),目的在于协商南极事务,互通情报,拟定、审议并向各国政府推荐促进实现该条约的原则及目标的措施。每次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与会代表如一致同意,就以建议的形式列入会议文件,在得到各协商国政府的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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