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宝塔区农村改革的梯次推进方案

宝塔区农村改革的梯次推进方案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推动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高屋建瓴,作出前瞻性、战略性预判。对解决改革开放之初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改革还心存疑虑,政策把握左右摇摆,推行改革瞻前顾后,害怕有人说三道四的心理,吃了定心丸,坚定了矢志推进改革的信心。这就为农村改革发展解除了“紧箍咒”,搬掉了“绊脚石”,使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理直气壮地推行生产责任制,放开手脚抓改革、促发展。

宝塔区农村改革的梯次推进方案

为了推动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高屋建瓴,作出前瞻性、战略性预判。从1982年1月1日起,连续五年发出了关于农村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俗称5个1号文件,就农村改革的深化提出了极具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对解决改革开放之初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改革还心存疑虑,政策把握左右摇摆,推行改革瞻前顾后,害怕有人说三道四的心理,吃了定心丸,坚定了矢志推进改革的信心。

宝塔区(当时是县级延安市)在党中央1982年1月1日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党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第一个1号文件的指导下,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积极作为,大胆实践,在农村中普遍推行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这就为农村改革发展解除了“紧箍咒”,搬掉了“绊脚石”,使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理直气壮地推行生产责任制,放开手脚抓改革、促发展。到1982年春,全市250个贫困村(队),全部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承包责任制。

1983年,党中央1号文件下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人民公社“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要求当时的人民公社,不得硬性给各村(队)下达分配生产种植指标任务,不得强行调拨各村(队)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到当年春季,在中央1号文件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引下,全市各公社、生产大队99%的农户,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劳动由农户自行安排,农作物种植经营根据农户意愿,公社和大队不再强行干涉。

1984年1月1日,党中央的1号文件是《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党对农村的经济政策是放宽搞活,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允许农民搞长途贩运,允许农民开商店、办工厂、搞企业,取消了法律规定中的投机倒把罪,鼓励农民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长,各显其能发家致富。

1984年底,全市涌现出年产万斤粮的种植大户62户,交售万斤粮的有46户,年经济纯收入万元以上的有8户。农村出现了许多种植户、养殖户、万元户。党委政府对这些率先致富的农民,给予了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确立他们为勤劳致富的先进典范,披红挂彩,游街夸富。

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已陈旧过时,不能满足和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1984年,当时的延安市取消了人民公社建制。农村人民公社改建为乡和镇,城市人民公社全部改建为城市街道办事处。(www.daowen.com)

1985年1月1日,党中央发出的1号文件,是《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的通知,解决的是改革农产品统一派购制度,进一步放开农副土特产品生产经营、给予农民更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允许农民承包经营国有商业门店等,给农民参与经营商品经济活动更多的倾斜政策,使农民在发展农业经济、参与商品经营活动中放开手脚,大显身手。

1986年1月1日,党中央发出的1号文件中,作出了《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着重解决的是进一步摆正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问题。由于当时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80%以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第一要务,只有解决好“三农”问题,才能顺利地推进国家的四个现代化建设,增强综合国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着的精神物质需求。

在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由于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保障,农户承包的责任田,经常调整变化,影响农民对土地长期经营、加大投入的积极性,存在着严重的只看眼前效益,缺乏长期经营、固定投入、培养土地肥力、增加产出的短期行为。又因为,在人民公社时期,土地产权归属不明,政府和国家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一平二调”的方式,无偿或以很低的费用,征用生产队的土地,导致许多农民心存疑虑,不敢加大投入营务土地。

党中央针对上述情况,于1986年6月,建议制订和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新《土地法》的规定,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都不得无偿划拨和占用。同时,新《土地法》规定,农户承包的土地,在15年不变的基础上,可展期到30年不变。并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且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土地政策的长期不变,让广大农民吃了“定心丸”,更加珍爱土地,加大了对土地管护营务的力度,坚定了联产承包、长期经营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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