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研究,隐患整改措施与安全检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研究,隐患整改措施与安全检查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查到的隐患,责成分包方和有关人员立即或限期进行消除整改。分包方必须按规定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并履行书面验收手续,建档存查。分包方必须接受总包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安全检查并接受奖罚。在生产例会上应先检查、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由于隔离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存在缺陷而导致的人身伤害及设备、设施、料具的损失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研究,隐患整改措施与安全检查

(一)总包、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总包单位的职责

(1)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法规、规范、标准,严格按文明安全工地标准组织施工生产,确保实现安全控制指标和文明安全工地达标计划。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根据安全生产组织标准和工程规模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并设置5~7人(含分包)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负责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做出决策,组织督促检查实施,并将分包的安全人员纳入总包管理,统一活动。

(3)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除进行不定期、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外,工程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由项目执行经理组织一次检查,每周由安全部门组织各分包方进行专业(或全面)检查。对查到的隐患,责成分包方和有关人员立即或限期进行消除整改。

(4)工程项目部(总包方)与分包方应在工程实施前或进场的同时及时签订含有明确安全目标和职责条款划分的经营(管理)合同或协议书;当不能按期签订时,必须签订临时安全协议。

(5)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分包进场时间,应分别签订年度或一次性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状,做到总分包在安全管理上责任划分明确,有奖有罚。

(6)项目部实行“总包方统一管理,分包方各负其责”的施工现场管理体制,负责对发包方、分包方和上级各部门或政府部门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7)项目部有权限期责令分包方将不能尽责的施工管理人员调离本工程,重新配备符合总包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

2.分包单位的职责

(1)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总包方在执行的有关规定、标准以及总包方的有关决定和指示,按总包方的要求组织施工。

(2)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安全生产组织标准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检查人员,每50人要配备一名专职安全人员,不足50人的要设兼职安全人员,并接受工程项目安全部门的业务管理

(3)分包方在编制分包项目或单项作业的施工方案或冬雨期方案措施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消防技术措施,并经总包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如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分包方必须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组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跟踪检查管理。

(5)分包方必须按规定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并履行书面验收手续,建档存查。

(6)分包方必须接受总包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安全检查并接受奖罚。在生产例会上应先检查、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切实把好安全教育、检查、措施、交底、防护、文明、验收等七关,做到预防为主。

(7)对安全管理纸漏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分包单位除进行罚款处理外,对于问题严重、屡禁不止,甚至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单位,予以解除经济合同。

3.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的职责

(1)必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企业资质,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员;接受总包方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实现总包方的安全生产目标。

(3)独立完成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对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措施、设施进行验收。

(4)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所辖职工的身体健康负责,为职工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自带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5)履行与总包方和业主签订的总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责任书”中的有关安全生产条款。(www.daowen.com)

(6)自行完成所辖职工的合法用工手续。

(7)自行开展总包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活动。

(二)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1.大型机械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租赁、安装、维修单位的职责

(1)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2)所租赁的设备必须具备统一编号,其机械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3)在当地施工时,租赁外埠塔式起重机和施工用电梯或外地分包自带塔式起重机和施工用电梯,使用前必须在本地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统一临时编号。

(4)租赁、维修单位对设备的自身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定期对其进行维修、保养。

(5)租赁单位向使用单位配备合格的司机。

2.承租方对施工过程中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承租方对施工过程中设备的使用安全责任,应参照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交叉施工(作业)的安全责任

(1)总包和分包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中的交叉施工(作业)负总的指挥、领导责任。总包对分包、分包对分项承包单位或施工队伍,要加强安全消防管理,科学组织交叉施工,在没有针对性的书面技术交底、方案和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禁止上下交叉施工作业,防止和避免发生事故。

(2)总包与分包、分包与分项外包的项目工程负责人,除在签署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交叉施工(作业)各方的责任外,还应签订安全消防协议书或责任状,划分交叉施工中各方的责任区和各方的安全消防责任,同时应建立责任区及安全设施的交接和验收手续。

(3)交叉施工作业上部施工单位应为下部施工人员提供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确保下部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在隔离防护设施未完善前,下部施工作业人员不得进行施工。隔离防护设施完善后,经上下方责任人和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施工作业。

(4)工程项目或分包的施工管理人员在交叉施工前,对交叉施工的各方做出明确的安全责任交底,各方必须在交底后组织施工作业。安全责任交底中,应对各方的安全消防责任、安全责任区的划分,安全防护设施的标准、维护等内容做出明确要求,并经常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5)交叉施工作业中的隔离防护设施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由安全责任方提供。当安全责任方因故无法提供防护设施时,可由非责任方提供,责任方负责日常维护和支付租赁费用。

(6)交叉施工作业中的隔离防护设施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善和可靠性,应由责任方负责。由于隔离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存在缺陷而导致的人身伤害及设备、设施、料具的损失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7)工程项目或施工区域出现交叉施工作业安全责任不清或安全责任区划分不明确时,总包和分包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和管理。各分包单位之间进行交叉施工,其各方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在责任不清、意见不统一时,由总包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工程调度部门出面协调、管理。

(8)在交叉施工作业中,防护设施(如电梯井门、护栏、安全网、坑洞口盖板等)完善验收后,非责任方不经总包、分包或有关责任方同意,不准任意改动。因施工作业必须改动时,写出书面报告,须经总、分包和有关责任方同意才准改动,但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工作完成或下班后必须恢复原状,否则非责任方负一切后果责任。

(9)电气焊割作业严禁与油漆、喷漆、防水、木工等进行交叉作业,在工序安排上应先安排焊割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先进行油漆、防水作业,施工管理人员在确认排除有燃爆可能的情况下,再安排电气焊割作业。

(10)凡进总包施工现场的各分包单位或施工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总包方所执行的标准、规定、条例、办法,按标准化文明安全工地组织施工。对于不按总包方要求组织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工地整体达标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问题的分包单位或施工队伍,总包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或终止合同,清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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