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责任,促进事故预防制度与管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责任,促进事故预防制度与管理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全生产法》突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监督执法人员的安全责任,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目的在于通过明确安全责任来促使他们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安全生产法》从生产经营的各个主要方面,对事故预防的制度、措施和管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应本着如下原则进行。

(一)安全意识在先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民的安全意识相对淡薄。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是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主题之一。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有很强的安全意识。

(二)安全投入在先

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安全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救命钱”。《安全生产法》把安全投入作为必备的安全保障条件之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不依法保障安全投入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责任在先

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法》突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监督执法人员的安全责任,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目的在于通过明确安全责任来促使他们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www.daowen.com)

(四)建章立制在先

“预防为主”需要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各种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来实现。建章立制是实现“预防为主”的前提条件。《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等问题做出的具体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五)隐患预防在先

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安全生产法》从生产经营的各个主要方面,对事故预防的制度、措施和管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认真贯彻实施,就能够把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率大幅降低。

(六)监督执法在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是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重要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关口必须前移,放在事前、事中监管上。要通过事前、事中监管,依照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把住安全准入“门槛”,坚决把那些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安全因素多、事故隐患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排除在安全准入“门槛”之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