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04年7月5日起施行,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3号修订。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1)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规定向省级以上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③具备取得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5)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6)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7)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8)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二)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3)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www.daowen.com)
⑤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6)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三)对违反规定的处罚
(1)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②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③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④接到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⑤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3)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上一条的规定处罚。
(6)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7)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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