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终止有许多因素,包括合作办学双方因某种原因终止继续合作;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因无法招到规定数量学生或其他因素而无法继续;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因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而依法退出等。
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合作双方在项目运行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这样或那样的矛盾。由于双方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法律体系等方面本就存在巨大的差异,再加上两方远隔重洋存在互信薄弱的问题,因而双方一旦出现师资配备、利润分成、教学管理、学生毕业安排等不同立场时,这种问题很容易被激化,进而转化成无法调和的矛盾,合作办学项目双方关系破裂而导致合作办学项目中止。
一些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在申请立项阶段没有按照科学的方法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专业设置选择以及市场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和细致的调研,仓促上马、互相攀比,结果造成所在地区的多所高校合作项目专业重叠扎堆、市场饱和;项目本身既无特色,就业前景也不甚明朗,甚至是前途暗淡。如计算机技术与工程、工商管理、教育、国际贸易等专业在数年前就已经市场饱和,因此被一些专业教育市场研究机构列为“红牌专业”。可以想象,这样的合作项目如果没有自己的特色,教学质量的提高难以保证,最终所招到的学生寥寥无几,远远不能达到规定的数量,只能以关闭告终。
还有一些学校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非法招生、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滥发文凭,或者与境外机构非法建立合作办学项目,使广大学生和家长深受其害。还有一些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玩忽职守,为学校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国家、社会和学生及家长的利益,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或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国家主管部门最终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将其关闭,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为规范国际合作办学秩序和实现合理布局,教育部于2006年启动对国际合作办学机构的复核工作,对于不符合办学条件和要求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勒令其强制退出。在随后的复核过程中,数百个在外籍教师比例、引进原版教材数量等方面没有达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要求的机构被终止合作办学活动,涉及违法的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些合作办学项目在办学协议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约的,或者双方办学协议被认定无效而被依法终止,这些项目也就随之终止。
教育是公益事业,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政府信誉和社会稳定,对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的终止和退出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予以规制。(www.daowen.com)
教育机构运行过程中应该以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这是教育机构的公益性所决定的。这一原则已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经济发展合作组织共同制定的《跨境教育质量指南》中得以确立并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尊重。
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终止后,如何保证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但是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考虑的头等大事,也是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方面。这不但影响我国国际合作办学事业的良性发展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更事关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颁布为处理合作办学项目终止的善后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国际合作办学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得以法律化和规范化。国际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纠纷的解决也应当按照现代企业运作的规律来执行。按照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高等教育项目允许商业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办学在保持公益性的本质属性同时也可以具备产业属性和市场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调节受教育者、教职工、债权人、投资人关系方面的权威法律地位和相关法条也应得到国际双方办学机构的尊重和遵守。
建立国际合作办学项目风险防范机制。这种防范机制的建立既是对受教育者和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也是对我国国有资产和国家利益实施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火墙。西方国家在建立教育机构风险防范机制的时候,一般采用类似银行企业的“准备金”制度,即教育机构的“保障基金”。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银行代收并封存国际合作办学机构一定比例的学费收入,建立风险保障基金,保障学费在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或退出时能够退还受教育者。
另一方面,由于国际合作办学的中方机构一般是国家事业单位,有保护教职工利益和国有资产的义务,因此风险保障基金还承担着防止在合作办学终止或退出时校舍、教学设备等被恶意低估拍卖而使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功能。
除此之外,我国也可以参照商业银行准备金率建立“风险保障金率调整机制”来鼓励和督促合作办学机构自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和国家的利益。对于办学效果好、运行稳定的机构,可以适当调低保障金率,鼓励办学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对于办学效果欠佳,多次出现办学纠纷或违规的机构,相应提高保障金率,督促其改善教学质量,完善教育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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