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内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只有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应当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一般认为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实质上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和威胁之中,即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但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中,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但是在现场还能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才是正当防卫。为了侵害对方而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属于偶然防卫。
(4)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只要具有排除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即使客观上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也依然称为正当防卫。针对第三者的所谓“防卫”,要按不同情况定性为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误认为第三者为不法侵害人)。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中,“必要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弱、客观环境等以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能称为防卫过当,只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二)不当防卫
不当防卫是指超出正当防卫界限的防卫。如因不当防卫造成巨大侵害,给受害人带来重大损失,不当防卫实施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大学生要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不当防卫的界限。不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www.daowen.com)
1.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并对侵害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就属于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又称挑拨防卫,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防卫挑拨是利用正当防卫实行自己预谋的犯罪,应按故意犯罪论处。
3.局外防卫
局外防卫也称防卫侵害了第三人,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某不法侵害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5.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事前防卫也称提前防卫,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还未到来的时候,对准备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所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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