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就业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一权利也受到宪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也就是说,任何公民的就业权利和资格不应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限制。
劳动者在就业的过程中应男女平等,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大学毕业生或者提高对女大学毕业生的录用标准。但在实际生活中,就业平等权实施起来却存在很大困难,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民族与种族歧视、学历与经验歧视、经历背景歧视、婚姻状况歧视等。
2.自主择业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也就是说,毕业生在择业的过程中具有自主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或强迫毕业生选择某个单位或者某类单位。这项权利行使起来相对比较容易,绝大部分毕业生都可以行使,但是也有个别毕业生因家庭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
3.获取信息权(www.daowen.com)
毕业生有权获得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4.接受就业指导权
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是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之一,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毕业生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高等学校设立专门的就业指导机构,安排专业人士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并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能发挥自己才能的职业,以实现其人生价值。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是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之一,高等学校应该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如实地介绍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做好推荐工作。
5.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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