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高校学籍处分纠纷处理

高等教育法规-高校学籍处分纠纷处理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审、二审均判决维持了该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认为该大学给予甘某开除学籍处分违法,判决撤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大学对甘某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适用正确与否。陈某某认为该大学在做出处分决定时未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亦未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且该大学不受理申诉,遂以该大学所做开除学籍处分程序违法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等教育法规-高校学籍处分纠纷处理

学籍是判定学生身份的标志。高等学校新生在开学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学籍处分纠纷指由受教育者(学生)对教育实施者(主要指学校)做出的学籍处分决定有异议且不能通过协商或行政救济渠道解决,而将纠纷范畴法律化的表现,可以或应当属于法律所调整范围的教育纠纷。学籍处分纠纷是教育法律纠纷的一种类型,法律主体是学生与学校,法律事实是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引起学校做出学籍处分决定,学籍处分严重影响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益。学籍处分纠纷在教育法律纠纷“一个性质和五个要素”中的特征表现为:学籍处分纠纷的性质是基于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状态因为学籍处分决定而失衡引发纠纷;当事主体主要是学生与学校,部分案例还涉及教育行政部门;客体是学籍处分行为;发生范围为教育管理活动;学籍处分行为的事实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益;此种争议可以通过正式救济渠道解决。

(一)以处分依据和内容为焦点的学籍处分纠纷

【甘某不服广东某大学开除学籍处分案】2005年,甘某在广东某大学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课程考核时先后提交两次考试论文均被任课老师认定从互联网上抄袭,其后该大学对甘某做出了开除学籍处分。甘某不服,在向大学申诉无果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大学做出的开除学籍决定。一审、二审均判决维持了该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认为该大学给予甘某开除学籍处分违法,判决撤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大学对甘某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适用正确与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属于部门规章)第五十四条列举了七种可以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其中第四项和第五项分别列举了因考试违纪可以开除学籍和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形,并对相应的违纪情节做了明确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著作,以及所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形。所谓“情节严重”,则是指剽窃、抄袭行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数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占的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大、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因此,甘某的课程论文存在抄袭,应当不构成情节严重。由此可以看出,对法律依据的解释和使用对案件审判至关重要。(www.daowen.com)

(二)以处分程序为焦点的学籍处分纠纷

【陈某某不服哈尔滨某大学开除学籍处分案】2015年2月26日,陈某某在哈尔滨某大学《理论力学Ⅲ》课程考试中利用手机作弊,后学校校长会议决定对其开除学籍。陈某某认为该大学在做出处分决定时未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亦未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且该大学不受理申诉,遂以该大学所做开除学籍处分程序违法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大学通过让陈某某填写《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已充分尊重了陈某某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诉亦超过法定期限,该大学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陈某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序是否合法。高校开除学籍的程序包括从高校发现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到调查举证,再到做出开除学籍处罚决定,直至受处罚学生寻求救济的整个过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高校学生学籍处分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第五十四条指出了对学生做出处分的总体原则: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五条则对处分决定过程、处分决定书送达、告知学生申诉权益、学校受理申诉以及对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做出了详细规定。学籍处分的程序正当对学生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学生在此过程中可以对自己受到的处分决定进行申辩从而最大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因而,程序的正当性和法律适用正确同等重要。学校做出学籍处分决定的程序不正当不仅是对学生这一权益主体的不尊重,也容易构成对学生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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