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解决高校学生入学资格纠纷

高等教育法规:解决高校学生入学资格纠纷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疑,录取程序中冒名顶替违犯相关法律法规,剥夺被冒名学生的入学资格,侵犯其直接受教育权。虽然,国家三令五申规定高校不得拒录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然而此类情况仍有发生,拒录伤残疾病学生,剥夺其公平受教育权资格,譬如女孩高考583分因病被多所高校婉拒录取、

高等教育法规:解决高校学生入学资格纠纷

我国高校拥有更多的办学、招生自主权,故高等教育学生入学资格纠纷较中小学阶段要纷繁复杂得多,影响这类纠纷的因素不仅有国家层面、社会层面,还有学生自身和家长层面。归而概之,高等教育学生入学资格纠纷类型主要有录取标准纠纷和录取程序纠纷两大类,其特点也不尽相同。

(一)高校学生入学资格录取标准纠纷

1.高校自划招录标准引起的质疑

高校从自身条件、资源限度、优质生源、招生自主权等因素出发自划录取标准,以便择优招录本无太大争议。然而,由于执行过程的信息不透明和人为暗箱操作引起了受教育者对招录标准的质疑,其程度在高校各层次又有所差异。

一是在本科招录阶段。引发的纠纷质疑主要呈现为招生比例、专业录分差异、地域录分差异、限录残疾生、同考不同分等。事实上,高校以协调发展为由而自定招录标准引发的入学资格纠纷案例不少,如全国首例高校招生纠纷案——陈某向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起诉北京某学院自设招录标准不公和失误纠纷案。高校录取划男女线引争议、高校跨省招生计划引争议等,由自划招录标准引发的入学资格纠纷比比皆是,并且此类纠纷在民办院校尤为凸显。

二是研究生招录阶段。研究生分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招录标准也各有所异。如前所述,硕士研究生招录划线标准分为国家划线和自划线两类,自划线院校有34所,其余都由国家划定招录最低线;博士研究生招录标准全权由具备资格的院校自行规定。实际上,硕士研究生招录中除了国家最低录取线、自划线院校校级层面最低录取线外,各二级学院依据当年实际情况实行了第二次划线,并获得上级部门默许,而且由于推免生的名额占取,引发了诸多问题与纠纷,如北大、清华、人大、复旦四大名校因增加硕士研究生推免名额比例引发的争议。为夺优质生源,不少院校招录学生以“985”“211”学校的优先,尤其是当第一志愿不足而调剂时更为明显,而且越是重点高校、优质高校越明显。博士研究生招录标准由报考院校自行决定,学校和导师拥有更大的录取标准决定权,因此引发的纠纷案不少,如2004年“甘朱事件”。纵横比较,不难发现博士研究入学资格纠纷相比硕士研究生更甚。

2.高校自主招生标准各异

办学自主权自1979被苏步青、李国豪等大学校长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首次提出后,高校办学自主权和招生自主权的落实逐渐步入国家政策视野。国家为促进高校进一步发展与实现高校治理现代化,给予其充足的招生自主权和自主招生名额,学校运行权利制定自主招生标准,其标准差异引发了不少入学资格纠纷。具体而言,具备自主招生资格的院校招录标准各异,试点自主招生高校不仅对考生所在学校做了条件性限定,同时在具体招生指标上明显存在全国各区域之间分配不均衡的情况,西部地区考生录取机会小于东部和中部地区,并设有如限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高中阶段获评省级以上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在全国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获二等奖以上等霸王条款。并且等级越高的同学通过报名审核、获得自主招生考试资格的概率会更大,这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考生造成不公平,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学生可能因学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高水平标准,添之由于信息不对称,给经济条件困难的考生带来不利影响。造成“54.88%的应届考生和家长认为自主招生机会主要为城市学生获得,助长了不公平。”认为自主招生标准和要求具备“劫贫济富”功效,对其争议不断。

(二)高校学生入学资格录取程序纠纷(www.daowen.com)

1.冒名顶替获取入学资格

依名寻义,冒名顶替获取资格主要指未达录取分数线标准的学生为获取高校入学资格,不顾他人利益通过非法手段盗取他人名字及身份资料获得入学资格,侵害他人公平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活动。无疑,录取程序中冒名顶替违犯相关法律法规,剥夺被冒名学生的入学资格,侵犯其直接受教育权。此行径备受正义人士深恶痛绝,教育部也对冒名顶替者一查到底,通过对入学资格严加审查,对事实确凿者取消学籍。但由于人为操纵和相应督促机制的缺位和录取程序上的漏洞,使得部分学生在入学录取程序上得以蒙混过关,引发不少纠纷。从1999年齐某诉陈某冒名入学纠纷案,到2016年真假王娜娜冒名顶替上大学案等冒名顶替入学案例很多,且纷繁复杂。若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除了依法惩处外,还需从录取程序上严格把控,对信息有出入的学生细致审查。

2.为获入学资格弄虚造假

学生为获入学取资格而弄虚造假也是录取程序纠纷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对直接学生利益群体获得公平教育和教育机会均等的损害程度不亚于冒名顶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给予保障学生获得公平的受教育权,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者,甚至《宪法》和《世界人权宣言》都对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做出明确规定。但一些学生及家长还是铤而走险,为获取入学资格弄虚造假,但这类造假获取入学资格果出多因,主要都是通过非法录取程序实现其目的,很多也在入学程序审查时被发觉,如2009年重庆市取消31名民族身份造假考生录取资格,无独有偶2015年内蒙古取消16名弄虚造假考生高考报名资格、2016年中央民族大学3名学生入学资格作假被取消学籍等,表明在高校自主招生过程中弄虚造假形势尤为严峻,这对公平受教育权和录取公信力造成极大破坏。

3.拒录具备入学资格学生

纵览高等院校入学资格纠纷案例,在录取过程中拒录具备入学资格学生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其纠纷类型大抵分为超额招生拒收被录学生和拒录伤残疾病学生两大类。进一步讲,第一类主要是由学校录取程序行为不当引起。高校为获取优质生源而广撒网,超额发放录取通知书,待学生持录取通知书而以人数已满或床位不足为由直接拒录,剥夺其入学资格,造成录而不取,给学生造成直接性损害很难挽回,当事学生直接成为拒录后的牺牲品。如考生收录取短信后被拒录起诉中国政法大学要求入学纠纷案。

第二类主要为学生自身隐瞒病症被察觉后学校以隐瞒病史不诚信拒录,抑或学校为便于管理而拒录伤残疾病学生。虽然,国家三令五申规定高校不得拒录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然而此类情况仍有发生,拒录伤残疾病学生,剥夺其公平受教育权资格,譬如女孩高考583分因病被多所高校婉拒录取、河南一农村考生因残疾遭大学拒录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