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校教师法律纠纷的救济方式

高校教师法律纠纷的救济方式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手段可以分为诉讼救济与非诉讼救济两种。当教师权利遭受侵犯或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可以运用的救济手段主要是申诉、行政复议、仲裁与诉讼。教师申诉包括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两种,当教师对学校的有关处理不服时,可以通过向学校的有关机构进行申诉或辩解,给学校自我纠正的机会,当校内救济途径穷尽时,再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②认为学校不予颁发学位证侵犯其受教育权的。

高校教师法律纠纷的救济方式

我国现行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手段可以分为诉讼救济与非诉讼救济两种。除了诉讼之外的其他权利救济手段,统称为非讼救济。当教师权利遭受侵犯或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可以运用的救济手段主要是申诉、行政复议、仲裁与诉讼。

(一)非诉讼救济

1.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1)教师申诉范围。由上述《教师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教师可以提出申诉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很多,既包括教师作为一个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也包括教师这一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我们认为教师申诉应主要指教师这一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以及教师在学校内享有的其他各种权利被侵犯时的申诉。在有关教师与学校的侵权纠纷中,既存在民事纠纷,也存在行政争议。特别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的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

二是教师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公立学校在对教师进行管理过程中做出处理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公立学校的行政行为,其中大部分又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因而有关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教师申诉范围既包括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行政争议,又包括两者之间的民事争议。

(2)教师申诉程序。教师申诉包括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两种,当教师对学校的有关处理不服时,可以通过向学校的有关机构进行申诉或辩解,给学校自我纠正的机会,当校内救济途径穷尽时,再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校内申诉程序与行政申诉程序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受理申诉的机关,校内申诉一般是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行政申诉一般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一般来说,教师校内申诉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教师申诉的提出:教师申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为法律没有对教师申诉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教师应自知道自己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之日起及时行使申诉权,以确保自身利益,以及时纠正有关部门的错误行为或决定。

教师申诉的受理:一般要求教师在收到处分书后于次日起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大约十日内或三十日内提出。申诉一般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详填申诉书,并应检附有关文件及证据,申诉书一般应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事实及理由、提出申诉日期、有关证据。

教师申诉的处理:申诉委员会以书面审理为主,在全面调查和审理基础上,做出以下处理决定。第一,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行为和处理结果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理决定;第二,行为或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越权或滥用职权,依据不足,应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理决定,也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决定;第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理决定有形式或程序上的不足,可责成被申请人补正;第四,被申请人违法不履行职责,应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第五,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可以做出变更处理;第六,被申请人的行为和处理结果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依职权撤销其内部规章制度或责令其依法修改。受理机关应将处理决定制作成裁决书,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教师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或学生认为具有国家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后者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是教育行政机关内部基于隶属或监督关系而依法进行的行政针对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监督,主要针对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检查等可能侵犯行政相对方办学自主权、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教育行政复议范围。结合《行政复议法》和《教育法》的规定,下列教育纠纷案件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①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或学生的合法权益的。如教育行政机关对违法办学的机构和人员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教育行政机关对在国家举办的公共考试中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或公共英语四、六级考试中作弊违纪学生进行的取消考试成绩、取消考试资格等行政处理的;对于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民受教育权法定职责而教育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向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对人颁发办学许可证或教师资格证等不作为的;教育行政机关违法干预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向学校、教师、学生等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等。

②认为学校不予颁发学位证侵犯其受教育权的。高校颁发学位证的职权来自《学位条例》的授权,因此,在实践中如学校因学生英语四级未过或因违纪被处分而拒绝给学生颁发学位证的,学生不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提起申诉,教育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对申诉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以教育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教育行政复议程序。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复议程序一般有以下三个方面:(www.daowen.com)

①行政复议的申请。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或学生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②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③行政复议的处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做出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3.教育仲裁

教育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裁断平等主体之间教育纠纷的制度。教育仲裁的范围一般为平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合同争议和财产性纠纷。就合同纠纷的范围而言,主要包括办学合同、委培合同、贷学金合同和产学合作合同以及教职员的聘任合同和校内用工合同、出国留学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等。教育仲裁的特点主要有:

(1)高度专业性和权威性。这主要是指教育仲裁实行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进行审理裁决。然而法官的专业技术体现在“以何种程序操作诉讼”和“以何种规则认定事实并解决纠纷”等方面。但纠纷复杂化,许多纠纷的发生和解决往往涉及诸多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查明、正确处理这些纠纷不仅需要精通法律知识,更需要借助各种专业知识。面对种类繁多、纷繁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法官有时会无所适从而难以判决,法官显然不能超越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自己的无知去替代专家学者的专业判断,否则势必造成“外行审内行”的荒唐窘境。因此,这就需要由有关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仲裁员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样既可以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又使纠纷的解决过程专业化。因为他们日常工作积累的经验知识使其可以驾轻就熟地解决这些纠纷。由于仲裁在解决纠纷方面简便、迅捷、低耗,还有利于避免其他因素对解决纠纷工作的干涉和渗透。可见,专家仲裁的优势十分明显。

(2)快速、经济性。教育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是形成仲裁迅捷性、经济性的重要原因。由于不存在法院那样的上诉制度,在时间和费用上当事人可以相对节省。加之实行专家仲裁,因此仲裁的审理、结案一般较法院快,可避免“迟来之正义已是非正义”之遗憾。仲裁的快速、经济性是仲裁的一个价值目标。

(3)准司法性与公正性。就仲裁而言,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实际上是当事人间合理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与利益的过程,本质上要求把公正作为其最重要价值。教育仲裁具有一般仲裁的特性,在很大程度上大量汲取司法程序的要素,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和其他正当权利,仲裁员是处于中立的裁判者,不偏不倚地做出裁决。教育仲裁机构是由政府授权设立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官方的仲裁机构,但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隶属关系,而是保障与指导的关系,以此来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

(4)具有法律效力。教育仲裁是一项法律制度,其处理结果是法定的教育仲裁机构根据法定的程序依法做出的。因此,教育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教育仲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法律保证。

(二)诉讼救济

1.教育民事诉讼

教育民事诉讼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于平权关系引起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教育民事诉讼的范围。民事诉讼中,主要涉及教师权利的民事权利往往来自与教师财产权相关的部分,比如民办高校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教师的薪酬待遇等。民办高校教师能够以民办高校违反聘任合同为由提起给付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民办高校这一义务主体履行其给付义务,但这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涉及财产权事项。由于民办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本质上是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先调解后申请仲裁,或者以直接申请仲裁的方式来化解劳动争议,只有在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前提之下,作为劳动者的教师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教育民事诉讼的程序。由于法律诉讼的程序是一样的,各类民事诉讼的程序也基本是一致的,因此教育民事诉讼的程序遵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可参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2.教育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是行政相对方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我们认为,教师对学校依法律、法规授权做出的行政行为或对严重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

(1)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结合《教师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高校教师可以就行政机关做出的如下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但教育行政部门不予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或不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变更、中止、撤销教师资格证书决定的;三是教育行政部门违法要求教师集资或者违法要求教师履行其他义务的;四是对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五是对各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六是认为劳动行政部门不履行或拒绝履行相关职责的;七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教师权利的其他行政行为。实际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只要高校教师“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遵照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可参考《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