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中的教师学术评价纠纷

高等教育法规中的教师学术评价纠纷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之,学术纠纷是发生在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高校、教师、学生之间,由于某一主体违反了与学术内容相关的法律规范或者约定俗成的学术规范从而引起的一种非典型性纠纷。此外,教师学术评价纠纷不同于教师学术探讨引起的学术纠纷。本案是一起因教师学术不端而引起的学术评价纠纷,案件中争论的焦点在于文献过度引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

高等教育法规中的教师学术评价纠纷

要谈教师学术评价纠纷的概念就有必要提到学术纠纷的概念,学术纠纷是教育法律纠纷的一种类型。有关学术纠纷的概念,目前有以下观点:(1)在各种学术活动和解决与学术相关的各类事务中,各个学术活动主体之间发生以学术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纠纷;(2)学术权力的行使导致了学术纠纷;(3)学术纠纷是由于学校在学术活动或者其他与教学相关的活动中利用学术权力,并在实施学术行为过程中与学生或者教师发生的纠纷。总之,学术纠纷是发生在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高校、教师、学生之间,由于某一主体违反了与学术内容相关的法律规范或者约定俗成的学术规范从而引起的一种非典型性纠纷。

本章的教师学术评价纠纷指教师在利用学术权力,以学术规范为标准对学术活动效果做出价值判断的过程中与高校和学生之间产生的纠纷,诸如教师的导师资格和职称评定、学生学位评定等情况引发的纠纷。其中,学术权力是一种基于学科和专业的权力,它来自专家学者的学术能力和专业水平,因此由教师学术权力的不当行使而引起的教师学术评价纠纷,表现出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一样需要规制与约束,根据“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原则,受到学术权利侵害时学生、教师等主体同样需要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来保障其合法权利。

此外,教师学术评价纠纷不同于教师学术探讨引起的学术纠纷。两种纠纷的内部性特征是一致的,都体现出学术自由,然而在外部性特征上,教师学术评价纠纷不仅仅是一些理论和知识的探讨,更需要利用专业知识和自身学术能力对事物进行学术评价与批判,同时它还牵涉到对外部相关事物的影响,因此教师学术评价纠纷的司法救济需求和可能性更加明显。

(一)教师学术评价纠纷的性质

学术权力是指没有行政权力的学术机构或个人对与学术相关的问题进行的学术评价和学术资源分配的权力。学术评价权是学术权力的一种类型,学术评价权是指根据需要进行考核、考试、评审、评估、奖励以及惩处的权力,例如学生毕业证书的颁发与学位的授予,教师学术岗位的聘用、晋升或者解聘等都是学术评价权的体现。由于学术评价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学术评价权运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教师学术评价纠纷。

在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中,学术评价权有别于行政权力,具有自身权力属性和内容,但由于二者都涉及学术成果的评价,并与受评价者的经济、社会、政治利益密切关联,学术评价权逐渐成为行政权力行使的前提和重要依据,与行政权力密不可分。同时,因为我国学术评价权的使用没有有效的法律制度,行政权力也缺乏合理的分权制衡,再加之学术评价权行使会对被评价人学术资源和学术权益等产生极大的影响,所以教师学术评价纠纷兼具了学术评价权和行政权力的双重性质。

(二)教师学术评价纠纷的类型

1.教师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纠纷

教师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从其作为研究者的角度出发而进行的探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明晰的界定——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在以“抄袭、剽窃、侵吞、篡改、捏造”等造假侵权为特征的诸多高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纠纷中,其聚焦的问题在于如何界定造假行为,以及怎样判定其情节性质的严重性。

【张某学术论文抄袭案】重庆某大学教授张某于2014年被媒体曝光多篇学术论文存在抄袭现象。而张某声称仅是文献引用标准与以前大不相同。经该大学学术委员会审查鉴定后,核实张某曾经的确出现过学术不端行为。该大学对张某做出了以下处理:(1)解除张某教授岗位聘任;(2)撤销其曾在该学校获得的一切学术职务和称号;(3)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本案是一起因教师学术不端而引起的学术评价纠纷,案件中争论的焦点在于文献过度引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案例中当事人张某否认自己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他认为自己论文的写作当时之所以被认定为学术不端是由于论文抄袭的界定标准与前些年并不相同。这说明当时,学术评价制度在学术不端的界定上仍然缺乏一个明晰的标准。该大学对张某的处理结果仅为校内的行政处分,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www.daowen.com)

2.教师因指导、审查学生学位论文而引发的纠纷

学位论文是高校学生根据《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毕业之前,结合本人的专业学习和科研方向,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一篇总结性的学术论文。从内容来看,学位论文可以分为学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它的水平反映了学校的培养质量和学生的学术水平。其撰写的过程作为学位申请的攻坚阶段,是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知道,学生学位论文的写作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学位论文作为连接导师与学生之间的纽带,其质量与导师的指导分不开。导师有责任对学生论文的质量和完成的独立性进行严格把关。如果导师在审核学生学位论文时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其论文写作中所存在的抄袭、剽窃或数据篡改的行为,使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通过了审定,那么当学生论文写作的失范行为遭到败露后,必然会追责导师,在这种情况下因追责导师所产生的教师学术评价纠纷在近些年屡见不鲜。

【陕西某大学研究生论文抄袭案】陕西某大学2009届硕士毕业生赵某的学位论文被媒体曝光涉嫌抄袭山东某大学2007届硕士毕业生张某的学位论文。2016年5月,该大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确认该学生抄袭行为属实,决定撤销该生硕士学位,注销其硕士学位证书,并追责其导师相关责任。

目前,有关学生学位论文的法律纠纷大多关注于学生本身的学术不端问题,而对于导师责任的追究并未有详尽的陈述。本案中,赵某硕士学位论文抄袭,其导师负有科研指导不力、学术规范与道德教育滞后的责任。《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和第八条分别规定: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同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意见认为,学生学术不端,导师有责,导师需要为学生的学术造假行为负重要责任。

监督指导学术学位论文是指导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学生的学术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和有力的监督,是对学术成果的严格把关,也是指导教师实事求是科学态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因学术成果影响教师职称评聘而引发的纠纷

教师职称评聘行为是由职称评定行为与职务聘任行为两个行为构成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行使聘任与解聘教师的职权。为了使教师职称的评聘便于操作,高校制定了量化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方法,即教师的课题和论文的等级及质量是主要依据,同时学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教师职称的评聘。在具体操作时,教师发表论文的期刊质量及所承担课题的级别、数量决定了教师学术成果的质量。教师职称的评聘过程中,学术成果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而也极容易因学术成果影响职称评聘而引发纠纷。

【武汉某大学讲师不满学校职务评审状告教育部败诉案】2002年,武汉某大学讲师王某因没有主持或参加过一项科学研究项目,被评聘委员会认定不符合副教授任职资格。王某则认为自身符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指出学校在职称评定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故先后向湖北省教育厅及教育部反映、检举。湖北省教育厅经调查,认为王某反映的问题是不属实的。2003年1月,王某向教育部递交了“行政复议及检举信”。教育部做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为该校具有制定具体的评聘条件和程序,并组织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法定权力,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王某因不符合条件而未能通过教师职务评审,属于学校内部的正常管理活动。

教师职务评聘除满足上述《高等教育法》的基本规定外,由各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工作。根据该条规定可知,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聘是各个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自主权,同时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可知,国家教委对于高校教师职称评定问题提出了分学科、分高校特点的评审指导意见,要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根据自身学校学科的特点,制定更为合理的职称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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