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处理指做出处理决定的高等学校对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有失职业道德的教师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它包括对教师行为产生负强化作用的一般处理措施、教师处分和教师处罚,其中教师处分是教师处理中常用的惩罚措施。教师处理具体措施有: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扣奖金或工资、罚款等。
高校教师处理纠纷是指教师对高校做出的处理不服而与高校产生冲突,进而将法律救济引入冲突解决机制的表现。教师处理纠纷是教育法律纠纷的一种类型。教师对处理结果不服产生冲突,主要表现为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另外,还有教师将做出处理决定的相关主体诉诸法院,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理解教师处理纠纷还需要掌握以下几点:纠纷的主体不仅是高等学校和校内在职教师还包括教育部、其他教育组织、人事局等相关部门;纠纷的客体是高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不当行为做出的处理结果;纠纷的事实存在是教师认为学校或教育组织做出的处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纠纷可以通过正式的救济渠道解决。
教师处理纠纷的表现类型:
教师处理纠纷具有复杂性,这对于表现类型的划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其复杂性表现在:一方面,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权对教师做出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合法主体有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而教师处理纠纷相较于教师处分纠纷来说,涵盖更大的纠纷范围,涉及的相关主体可能会更多,更为复杂;另一方面,一般的教师处理纠纷中,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可能是教师,也有可能是教师所在的学校。另外,争议焦点有事实认定不清、处理程序不正当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一起案例中可能同时含有几种争议焦点,更加凸显了教师处理纠纷的复杂性所在。
然而引起纠纷的教师处理事件是确定的,因此,为了更加清晰地介绍教师处理纠纷,本章以教师处理事件是否涉及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为划分依据,对教师处理纠纷的表现类型进行划分。[1]
1.涉及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的教师处理纠纷
【陆某某与上海某大学因人事争议纠纷上诉案】上海某大学教师陆某某于2004年8月12日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学校先后做出开除党籍的处分、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陆某某否认嫖娼事实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等,均被驳回。大学多次与陆某某谈话,对其劝告无果后,于2008年6月30日解除与陆某某的聘用关系,陆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www.daowen.com)
该大学与陆某某既处分又解聘的做法是否违反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重复处分?陆某某作为大学教授、博导、院长,为人师表,本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其嫖娼行为已丧失一名教师应具备的素质。该大学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并无不妥。其后学校给予陆某某认错悔过机会,然而陆某某对此置之不理,一意孤行,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适合在教学岗位上工作,该大学与陆某某解除人事聘用关系亦无不妥。
2.不涉及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的纠纷
【张某诉安徽某大学人事争议纠纷案】2016年12月15日,被告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定原告构成一级教学事故。2016年12月19日,被告据此给原告做出了降低岗位等级的行政处分决定,并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调离教师岗位,在人事处待聘。
【刘某诉山东某学院处分纠纷案】2009年6月,山东某学院在一次考试中,监考老师发现有学生作弊。学校通过调查后,认定是教师刘某将考试答案泄露给学生。为此,在2010年1月山东某学院给予刘某“记过处分,并延期三年参加职称评定”的处分。在处理过程中,山东某学院听取山东省教育厅的建议,撤销对刘某的处分决定,重新调查处理。山东省教育厅同意撤销处分决定,认为申诉事项已经撤销,无须再对学校做处理。刘某不服山东省教育厅不予处理的决定,认为省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理程序性规定。后向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这两起纠纷案的争议点均在于处分是否恰当?这两所学校对各自原告的处分都存在决定依据不适当,证据不够充分,程序不够完善的问题,因此原处分应属于不当处分。而在刘某一案中,申诉事项已经撤销,省教育厅无须再做处理,不属于不作为,因此行政复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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