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校教师聘任纠纷解析

高校教师聘任纠纷解析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教师聘任是指高校聘用具备相应资格的公民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公办学校与教师因聘任而产生的纠纷,多体现在聘任关系的建立、聘用合同的履行以及聘任关系的终止上。体现为学校为了规范管理无视合同条款,对教师做出处罚或变更、解除聘任关系。

高校教师聘任纠纷解析

高校教师聘任是指高校聘用具备相应资格的公民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高校教师聘任纠纷,从法学角度考量,是指存在聘任关系的高校与教师之间因为权利和价值冲突而产生的纷争。具体包括高校与教师在聘任问题上发生的争议,如因双方契约关系建立而引起的争议,聘用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争议,聘用终止所引起的争议,还包括因薪酬待遇发生的争议,如工资报酬、休假、工伤医疗争议等。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将教师人事制度的改革作为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一项重要措施提上议事日程,聘任制开始作为一种新的教师任用方式被引入学校。《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21世纪以后,随着一系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法律政策的颁布,教师聘任制的特点日益明确,聘任关系平等、聘任关系契约化、实行聘期制、聘任过程社会化和公开化、实行竞争和双向择优机制等。高等学校包括公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两者办学性质不同,在聘任过程中反映的法律问题也不同。在实施教师聘任制的过程中,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与被聘任教师之间发生聘任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等各种纠纷激增且日益复杂,引起纠纷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以下介绍公办高校教师聘任纠纷:

1.公办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公办高等学校属于事业法人的范畴,是拥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双重身份的法人。公办高等学校实行聘任制选拔教师,并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种双方主体平等和遵循自愿的原则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聘任合同当属具有民事契约性的合同。公办高等学校是由政府举办并维持的,是为社会公益而存在的,办学资金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其中就包括教师的一部分工资。这使得公办学校教师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职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因此,作为签订聘任合同的双方主体,教师与公办高等学校的关系绝不是纯粹的民事关系。

目前,我国公办高校在用人机制上主要存在三种形态:其一,人事关系,主要为享有事业编制以及在事业编制方案内的教职工与高校之间基于聘用合同而建立的关系,如教师、管理人员、部分教辅人员等与高校建立的用人关系;其二,劳动关系,主要为不在事业编制内,与高校基于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关系,如高校所雇佣的工勤人员,部分教辅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等与高校建立的用人关系;其三,劳务关系,即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或者以劳务派遣形式与高校建立的关系,如离退休后返聘人员等与高校形成的用人关系等。

2.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聘任纠纷类型及特点

公办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在事业编制内与教职工之间签订聘用合同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人事关系。公办学校与教师因聘任而产生的纠纷,多体现在聘任关系的建立、聘用合同的履行以及聘任关系的终止上。现行公办学校与教师在聘任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1)因人事关系的建立而引起的争议,通常是双方在是否建立人事关系或是否已经建立了人事关系,以及建立人事关系的时间如何确认上存在的争议。多表现为教师因未被聘任、未签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如“曹某与重庆某学院劳动争议上诉案”中曹某主张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2)因人事关系的存续及聘用合同履行所发生的争议,主要包括对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等主要合同条款理解上的争议,双方是否依约履行的争议。例如,“孙某诉北京某大学人事争议案”中因人才流动而不再与学校续签合同引起的争议。(3)人事关系终止所引起的争议,主要包括人事关系是否终止、何时终止所发生的争议,此类纠纷在教师聘任纠纷中占多数,属于较为常见的纠纷。较为典型的案例有“湖南某大学两副教授因解聘与学校引发的纠纷”。公办学校教师聘任纠纷存在以下特点:(www.daowen.com)

(1)解除人事关系的争议居多。在北大法宝网司法案例中,以“大学教师人事争议”为关键词检索到民事判决书1498份,85%以上都是因人事关系的解除而引起的纠纷,包括由教师提出解除人事关系和由学校提出解除人事关系。如“孙某诉北京某大学人事争议案”中孙某在聘用合同到期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聘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学校认为孙某未履行提前3个月通知的义务,双方聘任合同应自动顺延一年,继续保存孙某的人事档案,孙某为此提出诉讼。“湖南某大学两副教授因解聘与学校引发的纠纷”中,前期杨某、黄某因未达到副教授上岗条件被聘至专职科研岗,2015年学校教学科研系列岗位职务聘用委员会对教学科研人员进行聘用审议时,发现杨某、黄某等人在合同延续期内仍未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经专家组投票表决不再续聘,杨某、黄某遂提出行政诉讼。

(2)学校的内部管理规则与聘任合同条款的冲突。体现为学校为了规范管理无视合同条款,对教师做出处罚或变更、解除聘任关系。如“秦某与某大学人事争议案”中某大学以秦某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其聘用合同关系,但该大学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秦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辞退。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学校在内部管理制度和合同条款相冲突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处理双方在管理上的隶属与在合同上的平等之间的关系,执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从而导致法律纠纷。

(3)存在一定的劳动争议比例。公办学校至今仍存在不少因与临聘人员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如“陶某与成都某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上诉案”,退休教师陶某退休后仍承担弹性教学任务,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案件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却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但由于陶某不是在编人员,与学校之间不存在人事关系,双方只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

(4)多由学校提出解除人事关系。上述“秦某与某大学人事争议案”“湖南某大学两副教授因解聘与学校引发的纠纷”都是由学校提出解除人事关系的案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