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法律救治的概念解析

高等教育法规:法律救治的概念解析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看来,法律意义上的救济实际是权利维护、矫正损害的一种方法。通过法律救济的基本功能可以对救济进行更好的理解。相反亦然,“合法权利是救济得以存续的依据”。在权利和权力之间展开救济时,应有切实有效之方法保障救济的顺利实现。(二)法律救济的途径1.民事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根据侵权事由、纠纷主体的不同,法律救济的途径也有所不同。在我国常用的行政纠纷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司法裁判、行政复议、信访、调解等。

高等教育法规:法律救治的概念解析

(一)法律救济的概念解析

何谓“救济”,救济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运用和表达,按《说文解字》的解释,指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帮助使脱离危险或解脱困境。在西方语义中“救济”的单词是“remedy”,本义是治疗治病,可以指阻止、消除或纠正不良事物的方法,或是具体的治疗过程,抑或是在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某种东西。就法律层面的救济内涵而言,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的纠正、矫正或改正”。由此看来,法律意义上的救济实际是权利维护、矫正损害的一种方法。从这个角度延伸理解,法律救济即指损害发生后一切可以被运用来捍卫权利的方式及手段,还包括之后可以实现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的系列措施。

通过法律救济的基本功能可以对救济进行更好的理解。首先是权利宣示功能。“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自产生之初便与救济紧密相随,权利一旦脱离了救济很可能就不再是一种真实意义的权利了。相反亦然,“合法权利是救济得以存续的依据”。两面关系合成一个整体,构成了法治社会价值的两个要素。其次是方法保障功能。在权利和权力之间展开救济时,应有切实有效之方法保障救济的顺利实现。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造成侵害的事由各异,那么自然也就无法通过一种救济之法就可完全实现救济,应根据不同侵权事由选择具体救济方法。最后是平衡功能。一般来说,完整的救济过程是由“诉讼或请求—命令—强制执行”三个阶段构成。在强制执行阶段,难免会出现各利益之间的对立和分歧,此时救济同样发挥着兼顾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平衡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功能。

(二)法律救济的途径

1.民事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侵权事由、纠纷主体的不同,法律救济的途径也有所不同。民事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一般包括从社会途径解决(调解与仲裁)和从国家途径解决(民事诉讼)两种。

社会介入的调解主要是指诉讼外调解,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主持下,就争议问题进行协调并达成协议的行为。诉讼外调解的特点在于:其一,在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有第三方介入;其二,解决程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相对比较灵活;其三,处理结果较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愿,还能充分反映第三方的劝导作用。

仲裁,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达成协议,提交第三方由其对争议和纠纷予以裁断的行为。仲裁的特点在于:其一,对象和范围的特定性。并非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适用仲裁的方式解决,比如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不能提交仲裁;且仲裁只能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进行,这些事项有时候只是当事人纠纷中的某部分问题。其二,程序的相对规范化。从提出仲裁申请、组织仲裁庭,到审理案件、做出裁决等方面,都有较严格的程序规范。其三,审理和裁决原则上不向社会和民众公开。这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主要特征。这一特征能够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也能将当事人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成为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途径主要考虑的因素。其四,仲裁所做出的裁决是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

2.行政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从世界范围看,行政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可谓是多种多样,有司法机关受理的行政诉讼;有行政机关受理的如德国的异议审查制度、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美国的行政裁决制度等;有议会或其他权力机关受理的如法国议会救济制度、英国议会救济制度等;还有专员或其他社会组织受理的方式。在我国常用的行政纠纷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司法裁判、行政复议、信访、调解等。(www.daowen.com)

司法判决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内设的专门审判组织依法对行政纠纷做出裁判的诉讼制度,是法治社会主流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是目前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自行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向其提出申请,而予以受理后,通过调解或审查做出相应决定,从而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行政救济中的调解是指当事人在第三方主持下,就某些争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一般分为行政诉讼调解、社会力量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

3.刑事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刑事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根据其依靠的权力(利)的不同,可分为依靠国家公权力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相结合两种途径。依靠国家公权力即按照原有的传统刑事诉讼模式进行解决刑事纠纷,是由国家公权力所垄断,现行刑事司法制度所规定的,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一系列流程的正规刑事诉讼程序。由公权力与私权利相结合,又可称为刑事和解。从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探索的刑事和解的具体模式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加害方—被害方的自行和解模式;(2)司法调解模式;(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一是诉讼方式,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凡事符合上述条件和备案范围的,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获得法律救济;二是行政方式,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申诉包括教育行政人员的一般申诉、教师申诉、学生申诉;三是仲裁和调节等方式,主要通过教育组织内部或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道来实施法律救济,例如,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行政调解的规定,就是有效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