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虽然规定了要求外方应提供相应的审批材料,但对外方提供的教育资源的质量却缺乏技术方面的规定。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制定中外合作办学运行和监督标准,以法律形式规定建立透明的政府监管及社会评价体系,以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
第一,建立多位一体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在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除了为把好审批关,设立必要的质量标准之外,也需要建立一整套的质量监控体系,保障合作办学按预期目标顺利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对此监管问题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政府部门应协同其他相关组织建立多位一体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有制度、有步骤、分层次地对我国已经开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监控和评估。此外还要建立质量控制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定期检查,将一些不合格的办学机构向社会曝光,对危害教育消费者利益、损害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声誉的办学机构和项目绝不姑息,及时清理,淘汰出局;积极鼓励和支持遵纪守法、效率高、效益好的机构和项目。
第二,建立有效的社会评价体系。目前我国政府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仅仅体现在行政审批上,政府的监控和社会评价无从谈起。从专业角度来说,建立透明、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体系是对政府行政监管的有力支撑。而社会非营利性组织的技术评价结果正是政府的监控依据。与政府相比,其与社会公众和专业人士的联系更为紧密,信任度也高。这样将合作办学监管中的专业性工作与行政性工作分开,有利于使政府的行政行为透明、公开,更有利于保证准确高效地执行相关法律。
第三,统一监管模式和标准。目前,由于缺乏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法制,又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现有法规的理解各异,造成无监管或监管无力,造成中外合作办学中普遍存在层次偏低、专业单一、区域集中等问题。因此,应通过立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模式和标准流程,使各级监管者有统一可行的法律标准。(www.daowen.com)
[1]数据来源: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监督平台 数据截止日期:2020年6月2日
[2]数据来源: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监督平台 数据截止日期:2020年6月2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