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

高等教育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教学队伍、教学设施、教学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教育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管理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教学队伍、教学设施、教学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具体包括: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以及教材的选用是否体现了引进外方优质教育资源的特色和优势;是否设置了必要的国情课和实践活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教学质量监督机制;中外双方教学队伍建设及教学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以上教学管理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

课程设置方面,第三十条规定提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同时引进国内需要、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但须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招生方面,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还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为了有效防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弄虚作假,此条还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www.daowen.com)

学历认证方面,第三十四条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2)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3)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方面,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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