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机构设立相关规定

《高等教育法规》机构设立相关规定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办学机构也应当具备有关教育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应具有法人资格。(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的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审批机关对予已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该许可证是合作办学机构合法办学的证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设立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做了明确规定。

《高等教育法规》机构设立相关规定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格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据此理解,申请合作办学的中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而外方除具有法人资格外,还必须是非从事宗教教育的教育机构。同时《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办学机构也应当具备有关教育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应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也规定例外情况,对于那些由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增加此两项规定可以被视为是我国政府为了保证合作办学机构的质量,从申请资格上对合作办学机构的双方合作人加以限制。

(二)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一般程序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⑤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2)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4)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正式设立申请书;②筹备设立批准书;③筹备设立情况报告;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⑥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www.daowen.com)

若已具备办学条件和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也需提交前文提到的相关文件:①正式设立申请书;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④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⑤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⑥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⑦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6)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的规范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审批机关对予已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该许可证是合作办学机构合法办学的证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附则中又补充规定,对于那些在该条例施行前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补办该条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设立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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