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外合作办学:《高等教育法规》归纳总结

中外合作办学:《高等教育法规》归纳总结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2019年3月2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的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中国本土引进国外的先进教育理念和教学管理机制,并聘用国外的教师来授课,由中外双方共同管理、共同拥有产权,共同教学。

中外合作办学:《高等教育法规》归纳总结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根据2019年3月2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的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中国本土引进国外的先进教育理念和教学管理机制,并聘用国外的教师来授课,由中外双方共同管理、共同拥有产权,共同教学。学生不用走出国门就可以享受到国外先进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含义,在2004年6月2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条例实施办法》)中的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我国各校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以非独立设置模式的项目为主,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学校领导下,由某一个二级学院与外国教育办学机构合作办学,另一种是学校抽调一部分力量以项目的形式与国外机构合作。此外,我国还存在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是与依附于一级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二级学院的最大不同之处。我国著名的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以及宁波诺丁汉大学就属于这一类办学机构。

根据以上的界定,中外合作办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www.daowen.com)

(1)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2)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必须是合作办学,既不是合资办学,也不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独办学;

(3)中外合作办学主要招收中国公民;

(4)教育教学的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