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高校学生的权利
《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根本法,对受教育者的权利做出了详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具体而言,一是在升学方面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学校在考试招生时,对于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要一视同仁,不得对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外加条件,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办学校学生。二是在就业方面享有同等权利。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学生要同等对待,应当以能力为标准而不应当以毕业的学校为标准录用人才。三是在享受社会优待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假期乘车、乘船、乘飞机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应当享受同等优惠待遇,运输部门不得歧视和差别对待。四是在参加先进评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在参加先进评选中,有关单位对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应当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前者。五是在其他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当然,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享有同等权利有一个前提,即只能与同级同类的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
(二)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救济
1.民办高校学生权利的《教育法》保护
受教育者具有双重身份,他(她)既是一位公民,又是一位受教育者。因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既包括他(她)作为公民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也包括他(她)作为受教育者而享有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民,我国《宪法》以及其他各部门法都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受教育者,《教育法》以及其他教育法律会给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特殊的保护。具体而言,《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的基本法律,它对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二是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三是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四是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www.daowen.com)
五是受教育者有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有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有权利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是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等。教育法规定的上述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受教育同样享有。
2.民办高校学生的申诉权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本条规定的受教育者申诉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申诉条件。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申诉的条件必须是民办学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管是民办学校的任何管理人员,只要有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受教育者都可以提出申诉。
二是申诉对象。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申诉的对象是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是独立的法人,只要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以学校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当然,这里的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是指民办学校的管理人员代表民办学校所做出的侵权行为,对于代表民办学校做出的侵权行为,由民办学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民办学校中的管理人员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属于学校管理行为,而纯属个人侵权行为,那么民办学校则不能承担责任。
三是申诉主体。申诉主体包括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是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犯的人,当然有权直接申诉。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公民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其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法代理其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当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其亲属也有权依法代为申诉。
四是申诉途径。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根据学校侵权行为的性质,可以依法向有权管理、监督民办学校和处理民办学校违法行为的部门申诉。这些部门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
五是对申诉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申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制止民办学校的侵权行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如果相互推诿、不予处理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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