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高等教育法规解读

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高等教育法规解读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民办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高等教育法规解读

(一)民办高校教师法律地位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规定确定了教师工作的性质、职责,从内涵上界定了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有两方面的含义:(1)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起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对于在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后勤总务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而把他们分为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序列。(2)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即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教资格,并符合特定的要求,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这里的“专业人员”有三个意思: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

(二)民办高校教师的法律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分别可以概括为: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定权、薪酬福利权、民主参与权和新修培训权。

1.民办高校教师公权利

一是教育教学权。教师的首要职责是教书育人,这就决定了教师的首要权利是教育教学权,即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既是教学活动的组织人员,也是传道授业解惑的主体。在民办高校中,作为开展教学活动的重要要素之一,教师对教学内容、授课方式和课程教材等都享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民办高校也要为其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

二是指导评定权。尽管目前我国很提倡学生自主学习,但是教师仍然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学生要根据培养计划,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各阶段的学习任务并积累一定的学习成果。教师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素养以及丰富的人生阅历,能够让学生在学业上和生活中少走弯路。

2.民办高校教师私权利(www.daowen.com)

一是学术研究权。民办高校的教师与公办高校的教师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表现之一就是在申请国家设立的科研项目、课题过程中以及立项后应当平等获得资助经费。高校教师知识体系的更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学术研究活动的开展,高校教师的学术研究权可以通过社会调研、学术交流等方式来实现,而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是全面把握专业知识体系,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和教学理念,便于更好传道授业解惑。

二是薪酬福利权。依法保障教师待遇,对于真正贯彻国家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师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最终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三是民主参与权。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是进修培训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的更新,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品德修养、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把握知识更新的脉搏,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民办高校教师权利救济

(1)民办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一条规定了教师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两种情形:一是对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教师任用采用聘任制,教师聘任合同的实质是劳务合同,因此,当民办高校教师与民办高校就教师聘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以及教师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进修、休息休假等事项发生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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