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民办高等学校的收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民办高等学校自主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允许民办高等学校向本校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这是民办高等学校的重要经费来源,是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体现,是民办高等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证。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杂费以及住宿费等学习期间必要的费用。
进行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物价行政部门批准,但它只能按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审批部门和物价行政部门备案后,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纳入教育机构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所办学校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以及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同时,审批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民办高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www.daowen.com)
(二)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必须公示
民办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等。公示方式主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通过教育收费的公示,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经费使用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三)民办高等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等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民办高等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满足教育教学活动,以保障正常的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至于民办高等学校用公共积累举办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或编著教学研究书籍等,都属于其自身建设发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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