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管理的内容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因此,民办高等学校也不例外,必须以《会计法》作为其会计活动的基本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但与国家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相比,民办高等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很多特殊性,特别是在实践中,由于民办高等学校难以适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少民办高等学校账务混乱,行政机关难以监管。具体而言,民办高等学校须建立会计工作通则、会计核算原则、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会计交接、会计档案等。
因此,民办高等学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照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要分清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财产、创办者投入教育机构的财产和教育机构通过办学积累的财产,并分别登记建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及编报各种财会报表,做到账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钱)相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要长期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要定期向批准办学的行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内部应加强财务管理的民主监督,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账目。
(二)财务的监督与审计(www.daowen.com)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是为了说明民办高等学校的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或者审批机关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余结算表、收支盈余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财务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
这就要求民办高等学校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计,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同时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专项或全面审计,并在审批机关指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并建立财务会计档案,长期保存。
对民办高等学校进行财产财务审计,既是对其的监督管理,又能有效地防止教育机构的资产被侵占、分配、挪用、变卖或用于校外投资,引导教育机构科学、合理地使用其财产。这就要求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民办高等学校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对民办高等学校财产财务管理极度混乱的,要进行限期整顿;对民办高等学校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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