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管理的内容
民办高等学校的资产管理制度是指民办高等学校物资资产的保管、配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指: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的保管维修制度,财产物资的管理和配置、使用制度。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具体说来,民办高校中的国有资产主要是指民办学校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数量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所依照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此,可具体将民办高校的资产管理制度分为:财产分类账制度,物品采购登记制度,物品进出库制度,物品损坏及报废制度,办公用品发放制度等。因此,民办高等学校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在管好资金的同时,要管好资产,更要划清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设置固定资产账卡,以防止因财、物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破损、丢失,并努力克服管理中重财轻物的倾向。
(二)法人财产权的享有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就直接规定了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投入者,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社会资产属于社会所有。再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校是以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教学活动的,当它取得法人资格后,就对民办学校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是由我国的法人财产制度所决定的。
根据法人独立财产制,民办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具有以下法律含义:(www.daowen.com)
(1)民办高等学校法人的财产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社会捐赠、国家的支持,不同部分投入的所有权还是归原投入者所有,法人独立财产制并没有改变原所有者对投入财产的所有权。
(2)民办高等学校对其财产拥有独立支配权,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为履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责,独立地、自主地支配其校产,即对校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对使用权加以一定限制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其限制和排除的目的,在于保证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实施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出资人的财产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出资财产的流失。
(3)在民办高等学校存续期间,校产的原投入者不能因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而随意从校产中撤回投入的资产。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后,具有学校法人资格。教育机构设立后,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的有关组织、个人用于出资办学的财产即与举办者的其他财产相分离。在民办高等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用于办学的财产属于学校法人财产,由教育机构直接行使占有、管理、使用权利。举办者不得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财产,也不得随意从教育机构抽回。民办高等学校在存续期间通过收取学费、接受捐赠、取得校办产业收益以及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固定资产,均归民办高等学校所有。
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是指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民办学校的校舍、场地、仪器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或将民办高等学校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侵占或变相侵占民办高等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直接责任者。对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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