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民办高等学校的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决策的核心与灵魂。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七项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校长的权利与义务
民办高等学校的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首长,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同时也规定它的六项职权“(1)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6)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而这些权利的有效实施,就需要校长具有崇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不能把教育当作营利性事业来办,同时也要有坚韧和宽容的性格,以及较好的身体素质,但更离不开独特的办学理念和创新的思维,譬如私立康乃尔大学的创建者埃兹拉·康乃尔和安德鲁·怀特在创学时,以农学特色为基础进而发展成为一所教学、科研以及为社会服务三结合的高水平大学。(www.daowen.com)
(三)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当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的是集政府、党、群、教职工代表大会为一体的监督体系,有效地保证了普通高等学校的正常运转。但此监督体系却不适宜照搬在民办高等学校之中。
因此,可效仿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一般应由熟悉教育或精通财务的专家担任,人数限制在四人左右,由民办高等学校推荐,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但不能由与学校有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教职员工担任。具体来说,主要有三项职权:监督、检查学校法人财产;监督、检查董事会工作;监督、检查学校办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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