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有其独特性,有别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具体设置标准可结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1.负责人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第十条规定:“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2.教师队伍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三)大学及学院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院)专任教师人数的四分之一;高等专科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高等职业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兼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3.招收学生标准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4.土地和校舍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普通高等学校的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参照国家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的定额核算。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其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各年度招生的需要。”
5.教学资源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大学及学院的适用图书,文科、政法、财经院校应当不少于八万册;理、工、农、医院校应当不少于六万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的适用图书,文科、政法、财经学校应当不少于五万册;理、工、农、医学校应当不少于四万册。并应当按照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分别配置必需的仪器、设备、标本、模型。理、工、农院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或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师范院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医学院校至少应当有一所附属医院和适应需要教学医院。”(www.daowen.com)
6.经费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民办高等学校的举办程序
民办高等学校的举办需要遵循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申请程序。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把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限定为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取消原先的经国务院授权,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取消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这一选项,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把民办学校的设立分为申请筹设、审批机关审批、申请正式设立等步骤。
1.申请筹办阶段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所要提交的四项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正式建校阶段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所要提交的五项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评议审批阶段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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