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办高等学校类型-高等教育法规

民办高等学校类型-高等教育法规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生毕业时由教育部、院校所在省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学历文凭考试学校联合组织考试,联合盖章,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但2004年6月28日下达的《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通知》指出要结束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取消文凭考试。

民办高等学校类型-高等教育法规

关于民办高等学校类型的划分标准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而且当前的法律条文也未做出相关划分。

(一)以办学主体为标准

1.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1993年8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设置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其标准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并指出:“民办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国家承认学历。”因此,可看出这一类学校由国家批准独立建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资格,招生时与所有公办学历高等学校一起列入政府安排的年度计划,绝大多数属于民办高等专科学院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也有少量本科或本专科相结合的民办高校,这类学校发展势头良好,属于民办高等学校的主体。

2.独立学院

2008年2月教育部通过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指出:“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这类学校通常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也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高考招生录取中所称的“三本院校”。它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国办普通高校中设置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挂靠普通高校的民办高等学校,利用普通高校在社会上的较好声誉、师资,甚至颁发普通高校的文凭,是有相当大比例的民间资金投入和具有自主运行、自负盈亏机制的新型学校。另一类是民办高校(教育机构)和国办普通高校联合办学,办特色、优势专业,相当于国办普通高校的分校或教学点。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院校的经费来源、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等方面与纯粹的民办高校有明显差异。

3.国有民营民办高校

在比较薄弱的国有普通高校的基础上应用民办机制运行的高校,这类学校基础条件、师资力量都不错,但它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而这又是不同层次的概念。“所有权”在于“立”,是“设立”问题,反映学校是谁设立的,为谁所有;“管理权”在于“办”,是“经营”“管理”之意,反映学校被谁管理和经营。因此,它姓“公”姓“民”,一直争论不休。

(二)以经费来源渠道为标准

民办高等院校的融资渠道比较复杂,根据出资模式的不同可将之分为: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公立高校与企业合作;公立高校吸收民办高校;完全由公立高校投资;以公立高校为主同时向社会融资;企业投资等。除完全由公立高校投资这类之外,其他类型的融资都较复杂,牵制较多。(www.daowen.com)

(三)以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为标准

1.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

这类民办高等院校除了前文指出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和独立学院之外,还包括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这种学校的入学资格比较宽松,由学校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但是,受教育者如要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须通过由政府指定的同一水平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生毕业时由教育部、院校所在省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学历文凭考试学校联合组织考试,联合盖章,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但2004年6月28日下达的《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通知》指出要结束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取消文凭考试。自此之后,这类学校先后转型,现在已经不再存在了。

2.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高等教育机构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创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自学考试是国家面向社会认定高等教育学历资格的考试,具有权威性、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吸引力。而由此就应运而生出各类辅导机构、培训机构,这些机构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大多数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少数属于高中后的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由于其不具备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资格,所以在国家教育统计指标中,不称其为“学校”,只称作“机构”。但这类机构给未能步入普通高校的有志青年和从业人员注入了学习的动力,自学考试教育培训机构为广大社会青年提供、创造了学习园地。

(四)以产权为标准

产权是人们围绕财产而结成的一组权利关系,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因此,按照此标准,公办学校的产权归属于(或基本归属于)政府,而民办学校的产权既可以归属于某一个体或团体,也可归属于若干个体或团体。但这一标准实际解决的是“立”的问题,即“公立”还是“私立”的争论,而没有解决“办”的问题,即“公办”与“民办”矛盾,譬如我国许多的国有民办学校、美国类似的特许学校等,其产权归属显然归属于政府,但它们是否就是公办学校?一些由社会热心人士无偿捐资兴建,但由政府托管的学校,其产权既非归属政府,又不属于捐资者,而是学校本身,但它们是否就是民办学校?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由国办学校与民间团体或人士合作建立的另类学校,如一些大学内的二级学院,其产权归属要么不是十分清楚,要么归属两方,那么它应该是公办还是民办?

(五)多元的划分标准

以上单一的划分标准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不妨采用多元的界定基点,如根据办学主体和经费来源,可划分为公立、民办、私立三种学校;根据所有权和管理权两个维度,划分为国立学校、公立学校、民办学校、私立学校等;根据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划分为公立学校、公立民办学校、合作制学校、某某团体或企业附属学校、私立学校、联合学校等。这种划分标准较合理和贴近实际,但不可否定的是,它需要准确把握现实的存在状况与动态发展过程,这就造成分类系统的复杂性,进而带来操作的不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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