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办高等学校界定-高等教育法规

民办高等学校界定-高等教育法规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是以办学层次为标准,“民办高校”区别于“民办中等教育学校”和“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它是按照高等教育有关法规设立举办的,从事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因此,可从这三个方面给民办高等学校下一个操作性定义:民办高等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合资、合伙、合作举办的并由上述有关组织或公民个人经营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教育形式。

民办高等学校界定-高等教育法规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前,我国主要依据1982年《宪法》,将之称呼为“社会力量办学”,但当前我国公民社会尚未发育成熟,用“社会力量办学”的概念,难以彰显其与国家办学在属性上的差别,且表述不够简洁。在国外,通常将之称呼为“私立学校”,但在我国考虑到非政府办学的民间属性,通常称之为“民办学校”。

在我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1993年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总则第二条规定,民办高等学校“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之定义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民办高等学校的概念界定主要有三个要素,即非国家机构举办、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来源、面向社会。具体来说,一是以举办者的性质为划分标准,将由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事业组织举办的高等学校称为“公立高等学校”;将凡是由非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的民间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其他一切社会力量所举办的或参与举办的高等学校称为“私立高等学校”或“民办高校”。二是以学校的投资主要来源为标准,凡属国有资金办学的,包括办学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都属于“公立高等学校”;否则为“民办高校”。三是以办学层次为标准,“民办高校”区别于“民办中等教育学校”和“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它是按照高等教育有关法规设立举办的,从事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因此,可从这三个方面给民办高等学校下一个操作性定义:民办高等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合资、合伙、合作举办的并由上述有关组织或公民个人经营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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