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成人高等教育是针对各类高中后在职、从业人员所进行的教育,包括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成人高等专业证书教育,兼含大学后教育和高层次的培训。国家教委1992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试办以专科为起点的本科教育”的改革主张。所谓“二学历”,是指成人高等学校为已具有专科毕业学历者开办的另一专业的专科学历教育。

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成人高等教育是针对各类高中后在职、从业人员所进行的教育,包括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成人高等专业证书教育,兼含大学后教育和高层次的培训。它是成人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成人高等教育的机构主要包括以在职在业者为主要培养对象的教育学院(含成人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及独立设置的业余大学、函授大学、普通高等院校附属夜大学及函授学院、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大学以及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国民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日益增加,为了满足社会上更多的人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成人高等教育事业担负了重要的社会责任。1992年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指出:随着改革的深入和进一步对外开放,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与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将愈加突出。尽快提高千百万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文化素质,培养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劳动者已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关键环节。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生活由温饱向小康转变过程中,也将会有更为普遍的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出现了职前与职后教育并举,全日制教育与业余教育相互配合,继续教育终身教育正在逐步发展的新局面。作为对各类高中后在职、从业人员进行多种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担负着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艰巨任务和重要责任。因此,在现代社会应该破除成人教育不是正规教育的观念,树立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成人高等教育是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目标的重要推动力。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主要依靠的是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为了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校的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国家教委于1988年颁发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了成人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在职、在业而又达不到岗位要求的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对中等以上层次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这一规定说明了成人高等教育是为了培养、培训符合社会需要的各级各类专门人才,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1.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与布局

国家教委于1988年颁发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指出了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应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审批。规定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遵循以下基本的原则: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办学条件的可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处理好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同发展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关系,处理好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讲求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指出对于成人高等学校不合理的设置和布局应进行适当调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合理分工、发挥优势、协调发展。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夜大学应根据所在地方或所属部门的需要,避免办学层次、专业设置、招生区域的重复与交叉。函授教育和广播电视大学应充分发挥远距离教育的优势,努力为中小城市、乡镇企业、农村以及边远和教育不发达地区服务。要积极探索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和国家考试沟通的制度。力求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一个学校发挥多种功能等措施,使成人高等教育在质量、效益和适应能力上迈上新台阶。

2.成人高等学校的运行

(1)招生制度。国家教委1992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试办以专科为起点的本科教育”的改革主张。同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了《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专升本”招生工作的细节。1992年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表明了成人高等教育在招生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招生时,要切实保证学生入学质量,同时结合成人特点逐步改革招生考试办法,并制定有利于劳动模范、生产和业务骨干以及农村、乡镇企业、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入学的政策。在部分有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学校现代化教育手段,招收高中毕业的在职人员和社会青年,自费学习大学基础课程。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的,发给大学基础课程结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可招收其中成绩优良者续读大学专、本科专业课程,合格后取得专科或本科学历。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应具备的多种技能的需求,国家教委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中关于“根据需要开办第二专业学历教育”和“要努力建立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与企业、部门双向介入,生产、工作和教学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的精神,于1993年底印发了《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试办“双招”专科学历教育班的实施意见》。所谓“二学历”,是指成人高等学校为已具有专科毕业学历者开办的另一专业的专科学历教育。而“双招”,是指从参加普通高考的高中毕业生中,用招工和招生相结合的方式,在上岗前进行高等职业教育,以实现“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1988年,国家教委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做出了在继续坚持统一招生制度和办法的基础上,试招“预科生”“资格生”“往届生”的三项改革试点的决定。这一决定,有效地扩大了自学考试的对象范围,为更大多数人参加自学考试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2)教育管理与改革。对于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要贯彻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紧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并不断进行教学领域的改革。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的制订和编写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职业性,强化实践技能的培养。要努力建立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与企业、部门双向介入,生产、工作和教学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有条件的成人高等学校可在部分专业实行教师职务双师制(既是工程师,又是有相应职务的教师)。

为了切实保证国家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须强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质量控制机制,1992年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中指出:应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形成科学的管理、调控制度。要大力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进行更广泛的综合试点。国家教委要健全法规,加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重点掌管好学历教育的规格、质量;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管理成人高等教育的权限,逐步把调整学校布局、制定培养规划和确定专业设置、办学形式、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及管理非学历教育的权力与责任全部交给地方和部门;地方和部门要保证学校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和普通高等学校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资格应由国家教委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或备案。国家教委负责制定、编审指导性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建立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坚决查处违章、违法办学。

(3)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办学这一提法出自《宪法》第十九条。1987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力量办学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在1992年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在发展成人高等教育过程中,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思想。并详细规定:申请办学的社会团体或个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力量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和国家教委颁发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88〕教计字0040号)审批,批准后纳入普通高等教育或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办进修、培训、补习、助学、辅导性质的学校,由地方政府审批,这类学校可颁发写实性学业证书。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的高等学校的指导和扶持,在评估、奖励等管理工作中,应与其他高等学校一视同仁。国家教委负责指导和管理社会力量办的高等教育,进行国家认可学历的文凭考试和对成人高等教育进行质量检测、评估性考试。

经过多年的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已初步形成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办学的体系,出现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两条腿走路”共同发展的新格局。(www.daowen.com)

3.对外交流与合作

1993年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中指出应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成人教育专业,对中高级成人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有组织地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教学、科研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采用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教育形式。1981年1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决定建立高等教育自学教育制度。该办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可以自愿申请,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或单科成绩证明书。无论在职人员或待业人员经过业余自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待业人员择优录用,安排适当工作。工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国务院先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进行试点。高等教育自学教育制度自此正式建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教育考试制度,它对我国的教育制度改革,对促进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过多年的实践,自学考试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成为与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相并行的重要力量。在1992年以后,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新体制,同时大力调整培养人才的规格和层次,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规格和层次的新需求。1992年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基础上,建立功能更为完备的国家考试制度。1996年5月,由国家教委正式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中指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该办法还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为了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该办法对“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与教材”“专业考试计划”“监督与检查”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高层次岗位培训

1987年6月由国务院正式转批、国家教委提出的《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指出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即对已经走上各种岗位,以及需要转换工作岗位或重新就业的工人、农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使他们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等方面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要求把开展岗位培训作为成人教育的重点,把提高从业人员本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作为开展岗位培训的重点。而制定岗位规范,是开展岗位培训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劳动人事制度逐步科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岗位规范一般应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实际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这项工作应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该决定还指出广泛地开展岗位培训是成人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做到各类从业人员走上岗位以前,都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走上岗位以后和转换岗位时,还要根据生产和工作中提出的新要求,经常地培训提高。岗位培训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主要岗位的培训必须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对各级各类干部,特别是县以上领导干部也要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以及必备专业知识的岗位培训。在工人中,要着重抓好班组长、生产骨干、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技术工人要按岗位要求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积极开展高级技术工人、技师的系统培训和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授。农村成人教育应从农村的实际出发,适应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的需要和农民致富的愿望,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对象分别提出不同的培训要求。对农村基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乡镇企业职工,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对青壮年农民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周期短、见效快的实用技术培训,并同科学实验、技术推广结合起来。要把初、高中毕业的在乡知识青年作为培训重点。

开展岗位培训,应当以行业为主,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通力协作。中央和地方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本行业、本地区指导性的总体规划和主要岗位的规范;制订指导性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提供各种教学服务,评估培训质量;要按行业分级建立岗位培训的考核机构,发挥工程技术人员、各方面专家和学术团体在考核中的作用。接受岗位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考核机构颁发岗位合格证书。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对某些重要岗位的人员,还应定期复核。岗位培训的方法要灵活多样,在职期间的培训一般应以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开展岗位培训要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可能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科学、文化设施,各部门、各地方和各基层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充分发挥其他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

1993年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指出高等层次岗位培训作为成人高等教育的重点,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促进其大力发展。意见还明确规定实行高等层次岗位培训和考核,要以行业为主,制定岗位分类和岗位规范,使培训和考核制度化;经过多年发展实践的证明,岗位培训在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向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转移的过程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

(四)大学后继续教育制度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点是中、青年骨干。大学后继续教育,对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素质,提高我国新技术、高技术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987年6月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提倡要积极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实践培训,同时规定:大学后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常地进行扩展知识、提高技能的教育,以保持他们知识结构的先进性,提高他们的综合技术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帮助他们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现代管理知识和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不同层次人员的知识基础和实际需要,注重实用性、针对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

对新毕业的大学生要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实践培训,扩展、补充所需的知识,打好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基础,以加快人才的成长。专业培训、实践培训和继续教育是与研究生教育相并行的、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一条基本途径。为此,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制度。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把开展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对新毕业大学生的专业培训、实践培训进行指导。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等也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开展继续教育的具体任务、目标和重点,国家有关部门要建立和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学后继续教育制度,1987年12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该规定详细规定了大学后继续教育制度的实施办法,对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开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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