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成人高等教育概述与要求

高等教育法规|成人高等教育概述与要求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的成人教育制度是指有关机构依法对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活动所制定的政策性、法律性的规范,通常以成人教育的规章、条例、规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述出来。可见,这一切均需由成人教育形式来承担。成人高等教育是普通教育的继续,同时也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法规|成人高等教育概述与要求

(一)成人高等教育的含义

1.成人教育的含义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19届世界教育大会上提出了关于“成人教育(Adult Education)”的建议,即“成人教育是专指学校教育以外领域展开的,以成人为对象的,且又以各种非正规或非正式教育活动为主的教育”。而在我国,1987年6月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中所指的成人教育主要是指对已经走上各种生产或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的教育,能够直接有效地提高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从而可以直接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上海教育出版社于1991年出版的《教育大辞典》第三卷对“成人教育”下的定义是:成人教育主要是对已经走上生产或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的教育活动,为干部教育、职工教育、农民教育、社会教育的总称。还有研究者根据逻辑学理论,以“被定义项=种差+属”的形式将“成人教育”定义为:“对年龄达到并超过了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有助其不断发展和完善,促进其人生完满与充盈的社会存在。”可见,学者们主要从成人教育的对象、内容、形式和功能等方面来揭示其内涵。

2.成人教育制度的含义

成人教育制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成人教育制度是指有关机构依法对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活动所制定的政策性、法律性的规范,通常以成人教育的规章、条例、规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述出来。《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这里所说的“继续教育制度”显然是指狭义的成人教育制度,因为只有“规范”才存在实行的问题。广义的成人教育制度是指按成人教育活动的政策性、法律性规范建立并运行的成人教育体系,是成人教育活动的政策性、法律性规范及其实施状态的统一体,包括成人教育活动的目的、方针、理论,政策性、法律性规范及组织机构、设施设备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将成人教育等同于“一种新型教育制度”,这也是将成人教育制度视为按一定政策、法律规范建立的成人教育体系,是从广义上来理解成人教育制度的。

3.成人高等教育的含义

成人高等教育作为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确切含义在学术界尚未能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权威的定论。有学者提出成人高等教育,是指按照学科分类或职业分工设置高等专业技术课程,对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成年人实施的高等教育。还有学者认为,成人高等教育从一定意义上是面向离开传统学校教育以后,或是超过学龄而未能再进入相应传统高校教育而进行学习的人们,实施的是在组织、人员、形式和空间等各方面都呈一个极为多元、开放和发散型的向终身教育过渡的一种新型的教育制度。由于教育需求的不同,成人高等教育可分为成人在职教育和离职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的对象是已经参加工作、心理发展比较成熟、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知识的社会成年人。从以上定义可知,成人高等教育从理论意义上看,应当是指独立于普通高等教育之外的,主要为社会成年劳动者设立的特殊形式的教育;从实践上看,成人高等教育在自身的发展中,始终围绕的是社会的需求。

(二)成人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从世界和我国的教育发展轨迹来看,成人教育在提高各民族文化素质,提高劳动者生产、生活和创造能力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与普通学校教育是相辅相成、并立而行的,二者不可偏废。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与劳动者基本素质相关系数越来越大。

但是,由于我国历年来教育基础薄弱,劳动者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偏低,这就迫使在岗从业人员和下岗待业人员中绝大多数必须重返校园,以岗位培训、技能培训、补偿教育等形式接受再教育,其他一些已具有相应学历文化水平的从业人员为了更新知识,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也要重返学校,进行继续教育乃至终身教育。还有,我国仍有文盲需要扫除,数以亿计的农民必须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数以逾万计的干部和管理人员需要学习新的管理知识、拓宽思维,庞大的离退休老年人参加继续教育等等。再则,我国改革开放走向深入发展时期,成人教育的服务对象已经从早先的工人、农民、军人、干部、科技人员扩展到了更多的社会人群,尤其是社会转型期需要得到特别关注的有失业与创业人群、妇女与老年人群、流动与社区人群及社会归正人群等。因此,制定成人教育政策法规的视野应扩展到就业培训、再就业创业培训、资格证书培训、干部培训、执政管理能力培训、党员先进性教育、社区成人教育、弱势人群教育、社会归正人员教育等方面。可见,这一切均需由成人教育形式来承担。

成人高等教育是普通教育的继续,同时也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我们要从建设学习型社会全局的高度来正确认识和理解其重要地位和作用。成人高等教育以成人为中心,以满足成人的学习需求为出发点,选择适合成人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组织教学活动。它既可以满足成人取得高层次学历(从专、本科到研究生)的要求,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满足成人生活、工作和学习等各方面的不同需求,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成人学习者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能参加学习,并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成人高等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中具有极大活力和潜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我国现代化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www.daowen.com)

(三)成人高等教育制度的发展历程

成人教育制度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技术发展状况的制约,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和进步的。我国的成人高等教育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历了新创、恢复和加速发展三个时期。

1.新创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6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65年,是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新创时期。我国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成人高等教育高度重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指出应该积极地和有系统地举办业余高等学校、夜大学和函授学校,这为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指明了道路。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成人高等教育是从高等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创办开始的。1959年教育部在《关于夜大学仍应继续办下去并力求办好的批复》中指出“根据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业余高等教育必须积极发展”,“全日制高等学校举办的夜校和函授部,应当采取巩固发展的方针”。教育部的这一批复以及随后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将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发展列入全国教育事业计划和正规化管理,使高等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得以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的职工业余高等学校和广播电视高等教育也相继创办。1964年颁布的《关于职工业余高等学校工作的暂行规定(草案)》,对职工高等学校的办学方针、任务、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教学计划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将职工业余高等学校纳入规范化管理。至此,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已初具规模,教育机构与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初步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恢复与发展时期(1977—1997年)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积极恢复成人高等教育。1978年,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要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促发“首轮成教热”的标志性文件是1980年9月5日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该意见提出“积极恢复、大力发展”高等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方针,并将函授、夜大学纳入高等教育事业计划。

198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其明确指出:“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它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同等重要。”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成人高等教育迅速铺开:1981年报考人数突破百万,录取新生17.1万人;1982至1984年,报考人数持续增长;1985年报考人数超过170万人,录取新生78.8万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成人高等教育进入了一个积极发展的新阶段。1993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其指出:“我国的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的改革要求成人高等教育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发展步伐。”1993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生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1995年3月,《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在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成人高等教育进入第二轮快速发展期。1992年至1995年成人高考报考和录取人数分别是144.3万人,59.2万人;170万人,86.3万人;189万人,90万人;216.6万人,91.4万人。1997年成人高校录取新生首超100万人。

3.加速发展时期(1998年至今)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来临,我国整个高等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加速发展时期,作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主体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也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成人高等教育规模、效益都有了明显扩大和提高。但是,受高等教育资源限制以及盲目扩招影响,成人高等教育的质量近几年出现一定的下滑。党和国家对成人高等教育质量问题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招生、办学和管理进行专项整治,确保成人高等教育实现结构、规模、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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