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外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高等教育法规》

国外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高等教育法规》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美国的职业教育模式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成功的模式之一。(二)德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在健全的法律体制的保障下,德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并在高等教育体系中取得了重要的位置,为德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重要的贡献。2005年4月1日起,新的《职业教育法》生效。(三)日本职业教育法律制度“教育行动,法律先行”是日本职业教育有法制化的特色,这为日本职业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外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高等教育法规》

(一)美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

美国的职业教育模式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成功的模式之一。分析其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职业教育立法贯穿于美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始终,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美国政府就会颁布相应的法律来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可见,美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史从本质上看就是一部立法史。

目前,职业发展在美国占据了重要地位,这是美国由工业社会向高科技社会转变的结果。美国于1963年颁布通过了《职业教育法》,使得美国的职业学校由1965年的405所增加到1975年的2452所;20世纪80年代,科技在美国商业和工业中的普遍应用,导致了两项非常重要的联邦法令的通过。这两项法令至今还影响着职业指导。《公交商务和竞争法》(1988)主要涉及以下条款:帮助人们找到高技术职业的工作;帮助人们在这样的职业中有所提高;满足其他工商业中的技术需要和预先的技能培训;促成学校实习项目及学校和商业的合作关系。《卡尔·D.波金斯职业教育法》(1984)代替了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加强了联邦政府在职业教育上的权利。这项法令以为如贫困个人、残疾人、失业人员或受到失业威胁的工人等需要培训的那些困难群体加强培训闻名。后来,从乔治·布什(任期1989—1993)总统开始到比尔·克林顿(任期1993-2001)总统这段时间为止,美国人民的终身职业发展方面的兴趣开始复苏。比如《实习机会法》《一步职业中心法》都是在这种全国运动中产生的法令。在以后这十年期间,与另外三项职业发展有关的法令再次被授权有效:《1998卡尔·D.波金斯职业及应用技术教育修订法案》《高等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法》。这些法令对组织职业咨询的专业人员的培养十分重要。

进入21世纪以来,为了规范和支持职业教育与时俱进的发展,美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相应的法案。2001年颁布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的目的就是通过教育使每个孩子都能得到发展。因此,对于适合就读职业教育的孩子,由政府提供适合的职业教育,促进其职业生涯的发展。2009年以来,美国中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率直线下降,美国中等层次的职业教育日益萎缩,因此,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成为必然趋势。2009年2月,奥巴马政府通过了《美国振兴与再投资法》,这部法案肯定了教育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作用,特别强调要给美国人提供高质量的高等职业教育。尽管该法案不是专门的职业教育法案,但该法案第四章的B部分《社区学院和职业培训拨款计划》明确提出,在2009—2010财政年度要提供4000万美元,扩大社区学院的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为失业工人、弱势群体和有求学意向的普通美国人提供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该法案还强调要采取宽带远程教育为美国民众提供职业教育咨询与培训。

(二)德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

在健全的法律体制的保障下,德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并在高等教育体系中取得了重要的位置,为德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因此,有世界教育专家将德国的高职教育称为“职业教育高移化”和“高等教育职业化”交相辉映的典范。

德国政府在1969年颁布了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培训做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它包括上岗前和上岗后培训(转岗培训);对培训企业和受培训企业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培训机构与人员资格的规定;对实施培训条例的监督和考试的规定;对职业教育的组织管理和职业教育研究的规定等。

此后,德国又相继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诸如《企业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使职业教育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违法必究,以法律形式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促进了职业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在操作上,按照德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严格把住“就业者必须先接受正规的职业教育”这一关,青年们不经过正规职业培训,不准进入职业生涯。据统计,实际生活中,95%的就业者遵守了这一法律规则。

为了应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结构性变革引发的职业教育世界性的变革趋势,德国对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其与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制定了新的《职业教育法》。2005年4月1日起,新的《职业教育法》生效。新法对原条款做出很多根本性修订,进一步重申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大促进作用的职业教育在德国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使职业教育既要满足社会需求,又要满足个人需求,要为青年提供广泛的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的机会。(www.daowen.com)

(三)日本职业教育法律制度

“教育行动,法律先行”是日本职业教育有法制化的特色,这为日本职业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日本建立了多层次结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体现了基本法与普通法相结合,法令与政令相结合,基本法与相关法相结合的鲜明特点。

日本的《教育基本法》(1947年)第七条规定,国家以及地方团体应鼓励和提倡在工作场所以及社会的其他机构所进行的教育,明确提出了职业训练作为基本教育内容,应得以广泛提倡。日本1947年制定的《学校教育法》也让职业教育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在财政方面,1951年6月《产业教育振兴法》获得国会通过并得以颁布,规定对初高中、大学的职业教育进行财政资助。还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起到了《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的补充法的作用,是日本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案。1957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产业教育津贴相关法令》,对农业、水产职业高中的教师支付特殊津贴。《农业基本法》的制定为农业职高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在预算中特别列出“农业教育现代化促进费”,大力推动农业高中向现代化迈进。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修学校和研究生教育体制的创建,都是向相关教育审议机构提出咨询,在国会通过《学校教育法》修正案后得以建立的。与《学校教育法》的修改相配套,又出台了《短期大学设置基准》《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基准》《专修学校设置基准》和《专业研究生院设置基准》,为这些新建立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66年,文部省发布了《职业高中多样化》的报告,提出增加教学科目。根据这一建议,文部省决定将选修科目增至250门。1969年启动的新教学计划在职业高中增加信息处理课,每个县建一个主要用于实验、实习的信息处理站。

1976年,《关于改进职高的报告》是日本职业教育的转折点。报告强调了如下观点:①基础教育对于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一样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教育的目的不仅要求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通过创造性实践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②学分制使学生可以根据志向和兴趣制订学习计划,并有可能准备大学入学考试;③允许对大量职教科目进行重组,以改进教学内容;④学生从小学到中学,从普通课程到职业课程都要强调实践性教学和日常生活的实际体验。

1985年,科学与教育审议会下的职业教育委员会通过政策研究,正式向教育部提交报告,建议如下:①除了工商专业外的其他专业也要增加信息技术课程;②改革课程,使其内容多元化、组合弹性化,适应学生的不同兴趣和志向;③充分利用学校、企业和社区的教育资源,开发可实行转换的教学计划,以实现各类学校之间的衔接与沟通;④增加普通中学的职业教育内容。

1993年,日本经济学会建议实施“结构调整和以人为本的教育”,强调教育改革要适应工业时代的需求。技术挑战是对职业学校的又一重要影响。

由此可见,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法律保障息息相关。我国职业教育起步较晚,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健全,有必要借鉴他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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