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指出:“加大人才工作立法力度,围绕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等基本环节,建立健全中国特色人才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有《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专门涉及高等职业教育的内容不多,而且多是目标性、原则性的规定。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
在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教育法律中,对高等职业教育地位做出了明确的界定。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经验的结晶,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是我国第一次把高等职业教育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而进一步确立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它是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不同于学术型、研究型、工程型教育类别;另一方面,它又属于高等教育范畴,区别于职高和中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高级阶段。
(二)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与职责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和《教育法》中对其举办主体和责任都做出了相应规定。
《高等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职业教育法》第三条规定:“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www.daowen.com)
《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三)高等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
高等职业教育在强调其办学行为市场化走向的同时,国家对其办学资金的来源和保障通过相关立法做出了规定。《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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