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学位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高等教育法规:学位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对全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各级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主要是依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聘请的学科评议组成员进行的。(二)地方学位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主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较多、学位授予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自《学位条例》公布以来,相继成立了管理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高等教育法规:学位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一)全国学位工作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学位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全国学位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工作;审核和批准全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负责领导全国各级学位的授予工作以及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重大问题,确定工作要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学科设立若干评议组。高等学校及实施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必须按学科、专业进行申请,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通过,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才能具有学位授予权。获得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称学位授予单位。只有学位授予单位才具有学位授予权和颁发学位证书权。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的学术性工作组织。国家对全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各级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主要是依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聘请的学科评议组成员进行的。他们中多数人是本门学科中学术水平较高、能够指导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者、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主要任务是:①评议和复核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评议和审核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②拟定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协助制定贯彻实施学位条例的规章、办法。③对于不能确保所授学位水平的单位及学科、专业,可以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的建议。④审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争议事项。

学科评议组会议,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主持召开。各学科评议组按学科、专业做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授权和撤销的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通过。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的授权和撤销,以及其他重要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经确定的工作方针,组织学科评议组成员审核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及博士生指导教师,定期组织召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决定全国学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修订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做好全国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检查学位授予质量并进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做好对国内外学者、科学家和政治家、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委托教育部代管。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下设几个业务处,分别管理各级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学位授予以及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并负责国内外学位制度的研究工作。

(二)地方学位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主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较多、学位授予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自《学位条例》公布以来,相继成立了管理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成立了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成立了军队学位领导小组,有的部委决定由部委一级学术委员会代为管理学位工作。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确定了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学位的日常工作。

《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申请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了初审;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进行了审批。有些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审定相应学科的学位课程,规定学位论文标准,增拨经费重点资助博士学位授权专业点和即将发展的学科、专业,检查学位授予质量、总结交流学位授予工作经验,采取措施提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学位工作的开展。

(三)授予单位的学位工作

1.学位评定委员会(www.daowen.com)

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单位,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其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职二至三年。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①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②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③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④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⑤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都课程考试的名单;⑥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⑦通过申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⑧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⑨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至五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学位授予单位一般设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就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2.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还应有二至三名外单位的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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