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学位授予方式与程序-高等教育法规

学位授予方式与程序-高等教育法规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实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

学位授予方式与程序-高等教育法规

为了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学位条例》及《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级学位的授予工作。特别是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不仅要严格按照学位课程的要求进行课程考试,而且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专家评阅论文,组织答辩,评定学位,授予学位。

(一)学士学位的授予

(1)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学位条例》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3)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采取择优授予的办法,有利于鼓励学生向更高的目标努力。为保证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对个别或少量的学生,由于政治上、学习上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可以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二)硕士学位的授予

(1)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硕士学位由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实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前,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对论文的考核和评定,要充分审查论文应是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的。(www.daowen.com)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博士学位部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博士学位的授予

(1)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博士学位由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3)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4)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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