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位的等级和标准
我国学位分级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设立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即大学本科毕业生可被授予学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可被授予硕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可以被授予博士学位。
1.学士学位的授予对象和标准
我国大部分地区实施的大学前教育累计12年,即小学6年,初中和高中各3年。高中毕业生经国家统一考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高等院校本科学制一般为4年,少数工科院校的少数专业为5年,医学院校一般为5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同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他确已较好地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高等学校本科生,可被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2.硕士学位的授予对象和标准
硕士学位的授予对象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学士学位获得者或同等学力者,经考试进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2~3年,学习考试课程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在通过了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由于中国学位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很多学科中的教学科研工作很大程度上要由硕士来承担,因此,在建立学位制度之初,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硕士学位是中国学位结构中的一级独立的学位。攻读硕士学位者不仅要学习学位课程,还要从事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与一些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过渡学位的做法相比,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制较长,学术水平要求较高。
3.博士学位的授予对象和标准
博士学位的授予对象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www.daowen.com)
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同等学力者,经考试进入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3~4年,学习考试的课程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二)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
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是按专业培养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学科评议组的专家,制定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和专业目录。学科、专业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单位授权的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各学位授予单位按此目录中各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对于学科门类的划分,国外大体有两种做法:一种如日本,国家统一规定各级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分类比较粗。另一种如美国、英国,是由各授予单位自行规定授予的学科,国家只是在统计时加以综合分类,不做统一的规定。
我国在1956年拟定学位条例时,认为我国科学比较落后,缺门还不少,学科门类划分细一些,可以鼓励和推进科学水平的提高。故将学位学科门类定为22类。1964年拟定学位条例时,认为各个学科互相渗透,新型学科不断涌现,过细的划分学科门类已经不现实。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学位委员会按照“专业目录规范、拓宽、学位授权审核从严”的精神,在原《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的基础上,经过专家反复论证后编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自1997年的学科、专业目录中增加了农学和艺术学学科门类,把数学纳入理学的一级学科,使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从10个增加到13个;一级学科在原来72个的基础上增加到110个。因此,学科门类划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包括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教育学(包括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文学(包括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三类。
此外,为了拓展人才培养的类型和规格,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从1990年开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准设置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建筑学专业学位(建筑学学士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医学硕士和临床医学博士、行政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兽医专业学位、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等专业学位。专业学位的设置,是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改变了我国学位类型、规格单一的状况,推动了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学位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和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正在成为高层次专业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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