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学业证书分类与资格获取

高等教育法规:学业证书分类与资格获取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若转换岗位,还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获取新的专业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是指依法设立的办学单位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培训、进修教学计划,对完成一定的培训、进修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的相应的一种证书。

高等教育法规:学业证书分类与资格获取

(一)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原国家教委于1993年颁布《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种类、证书的具体内容、获取资格以及对学历证书的具体管理等等。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根据规定,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①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②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③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④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⑤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①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②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③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④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⑤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①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②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③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④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⑤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的《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规定,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①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②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③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网络);④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⑤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⑥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①姓名;②身份证号码;③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④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⑤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⑥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此外,随着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日趋多样化,在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中还特别规定了对高校中一些特殊的办学形式的毕(结)业证书填写要求,包括:①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分校、二级学院,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分校、二级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大学××分校(二级学院)”,并以此名称具印。如分校、二级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校本部名义具印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分校(二级学院)××专业学习”。②普通、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或考试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③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班、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普通专科或高职班,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专业××班学习”。④高等学校实施初级中学毕业后“五年一贯制”的专科(高职)教育,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院)××专业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习”。实行三、二分段教学的专科(高职)教育,由高等学校颁发二年制专科(高职)毕(结)业证书。

(二)非学历证书(www.daowen.com)

非学历证书是学制系统外的教育机构对完成一定阶段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颁发的学业凭证,主要有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及其他各种学习、培训计划完成后颁发的纪实性证书等。

1988年原国家教委、人事部发布的《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的若干规定》指出:“专业证书制度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拔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不能等同于大专毕业证书,也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他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若转换岗位,还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获取新的专业证书。

写实性学业证书是指依法设立的办学单位(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培训、进修教学计划,对完成一定的培训、进修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的相应的一种证书。这种证书要求如实记载学员在该单位学习的时间、课程及成绩考核情况,作为学员学成后走上社会或回原工作单位供有关部门录用或调动、晋升岗位的参考依据。

培训证书是对受教育者颁发的,表明其已达到就业前或者上岗前已完成必要的职业技能教育和技术训练的一种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是对受教育者在接受职业技术培训期间经劳动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而颁发的表明其已具备就业上岗所需要的某种职业某一等级技能或技术的一种凭证。《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据此,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在完成职业教育、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的同时,还可以获得培训证书或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等不同的非学历性证书,这些证书可作为职业教育的受教育者参加就业或上岗的凭据。

我国人口众多,属于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和教育的需要出发,要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提高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使更多的人接受教育,发展补偿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非学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非学历证书应成为我国学业证书的不可缺少的部分。

(三)对学历证书的管理

我国《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高等教育法》中又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早在1985年,原国家教委就颁发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制止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名义滥发学历证书的通知》,明确指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国家考试,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或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协调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凡未经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考试,一律不得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名义发放单科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在《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二十条规定:“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2002年,教育部又颁发了《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指出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通知还规定了:“高等学校对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高等学校采用新的办学形式或人才培养模式需变更学历证书式样内容,须报我部审批。”对于违规操作的高等学校,通知中明确规定:“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违规操作、滥发学历证书的高等学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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