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与实施,高等教育法规

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与实施,高等教育法规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受上一级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的指导。在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的管理下,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与实施逐步实现了标准化,推动了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序、健康发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也应按规定给报考人员发放准考证。因不可抗力致使国家教育考试不能按时进行,需要延迟考试时间的,由教育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后实施。

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与实施,高等教育法规

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试卷的编、印、答、评阅和分析的过程,是一种群体活动。每年全国仅三大教育统一考试就有两千多万考生应考,面对大规模的社会性考试,要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必须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严密庞大的组织系统。

(一)考试的组织

1.国家教育考试组织机构

国家教育考试只有经过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才能承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国家教育考试。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职责是确定的,它们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擅自超越职权范围。我国的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从中央至县共分为四级:中央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省级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地(市)级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县(区)级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各级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受上一级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的指导。

在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的管理下,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与实施逐步实现了标准化,推动了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序、健康发展。但是,毋庸讳言,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的现状和其职能是不相称的,对国家教育考试改革创新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必须加以重视和妥善解决。首先,应建立科学的教育考试行政组织体系。国家教育考试不是教育的从属,也不仅仅具备选拔人才的功能,它在促进社会成员教育起点公平、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调整利益分配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具有积极的作用,应该重视教育考试的行政职能,建立科学的教育考试行政组织体系。教育考试机构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包括考试的组织实施,还应包括考试决策、考试指挥、考试执行、考试咨询、考试信息处理与反馈、考试科学研究等各个方面。其次,要正确定位教育考试机构的职能。我国的教育考试机构一直肩负着双重职能,即教育考试的管理职能和业务职能,管理范畴也相当宽泛,具体涉及许多内容。这造成了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意识强服务意识弱,主观意识强而法律意识弱,行政意识强而市场意识弱,不利于教育考试机构科学合理地实现选拔功能,也不利于教育考试机构为国家的招生制度服务。所以应该强调教育考试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制定规划、政策、加强监管,将考试的具体实施交由社会的教育考试中介机构来实施。

2.学校与考试工作人员

学校是指参与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考试工作人员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命题、监印、监考、巡考、督考、评卷、统分人员以及试卷运送、保管、保密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营造一个良好的考试氛围。

(二)命题工作

命题工作是考试过程的第一阶段,也是保证教育考试质量的核心工作,是教育考试生存和发展的生命,所以在命题过程中应做到规范、科学,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我国的命题工作体制是全国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招生选拔性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行情况进行考试科目设置,考试内容改革试点,申请单独命题或区域性合作命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的规则也应当以课程考试大纲为依据,试题要有较好信度、效度和区分度,注重考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答案和评分参考应当做到准确无误。命题的方式也是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而定,运用多种命题方式,如入围命题、建立题库、分散征集试题、委托命题等。命题的组织与实施有严格的程序,在命题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4]

(三)考试的实施

考试实施是考试过程的第二个阶段,包括从招生宣传、考生报名、印制试卷到考试结束整个过程。这个阶段的工作是对前面各环节工作的筹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是考试组织与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对考试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都要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考试的顺利实施。

1.考前宣传

教育考试机构或学校(单位)应当在考试前公示有关情况,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考试法规、政策、程序及业务规范规定;(2)考试的种类及性质;(3)报考对象及条件,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相关手续;(4)考试的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5)考试收费依据、标准及方式;(6)其他应当告知考生的事项。(www.daowen.com)

2.报名应考

只要符合以下规定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也应按规定给报考人员发放准考证。

(1)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均可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2)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报名,并提交报考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和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3)教育考试机构对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发给准考证。

3.考区考点设置

国家教育考试以地、县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管理本考区的教育考试工作,处理本考试中发生的违纪、作弊等问题。考区主任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任。考点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委任。

4.考试

教育考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进行。因不可抗力致使国家教育考试不能按时进行,需要延迟考试时间的,由教育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后实施。考生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入和离开考场。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入学考试应当使用正题进行考试。需要启用副题考试的,由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报经上级教育考试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5.评卷与分数管理

评卷是考试过程的第三阶段,对考试成绩有重要的影响:只有对评卷工作进行规范管理才能使考生成绩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只有获得准确的考生成绩,才能通过成绩进行公正的评估和选拔。

评卷和分数管理也由三个阶段构成:一是评卷前期的准备,这一阶段主要涉及对评卷机构的设置并设定其职责、评卷教师的选聘与管理、评卷场所的选定和试卷管理;二是评卷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包括培训教师、组织试评、阅卷评分及应遵循的原则、异常答卷的处理、评卷质量检查、客观题评卷以及网上评卷等七个环节;三是成绩统计及试卷与答卷评析阶段,这一阶段包括微机统分、分数统计报告和试卷答案评析三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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