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校招生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适当降分录取。这项政策始于1950年,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中规定:参加工作三年以上的产业工人、干部和军人,兄弟民族学生,华侨学生,考试成绩虽稍差,得从宽录取。从宽录取意味着降低录取标准。但在1957年后,受当时政治气候的影响,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调整为“与一般考生的成绩相同时,予以优先录取”。1962年,为了贯彻中央批转的《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精神,在高等学校恢复了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办法,这一年教育部发布《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规定:“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当他们的考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最低标准时,就可以优先录取。”
“文革”结束后,高校招生中的民族政策得到恢复并有了进一步发展。教育部颁发的《关于一九七八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规定:“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宽。”1980年颁布的《1980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对招生中民族优惠政策的发展成型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该规定一是明确对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分数可适当放宽,由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范围比边疆地区更为广泛,这一规定实际上起到了对少数民族增加照顾力度的作用。二是对聚居和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区别对待,对散居地区的考生虽然没有降分,但规定他们与其他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三是确定在部分重点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班。民族班招生可以较多降低录取分数,这无疑会增加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机会。(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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