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学生管理制度,它关系到公民能否平等地享有高等教育资源。自从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我国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制度逐步被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1987年国家教委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同年5月发布了《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1988年5月国家教委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0年3月发布了《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此后,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学校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005年,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从这些法律、条例、规定及办法来看,高等学校在招生管理工作中主要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有关高等学校须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第三,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因此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四,在录取工作中,高等学校和省级招生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而且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五,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同时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应优先录取。
第六,严重违反招生管理制度的高等学校,将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其停止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
1.高等学校自主招生政策(www.daowen.com)
高校自主招生是指获得自主招生资质的高校通过自行组织的考试,对优秀生源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以确保该部分考生能够更加顺利地考入本校的招生方式。自主招生测试一般由笔试、面试两部分组成,通过测试的考生不能直接被高校录取,必须参加全国统考,试点学校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符合统考成绩要求的考生给予一定的降分优惠,通过综合评价、自主进行选拔录取。自主招生给了高校更多的招生自主权,使高校不再完全按照高考成绩排队录取考生,改变了以往“一考定终身”的现象,是中国高等教育招生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对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探索。
根据教育部要求,试点高校确定的入选考生名单,要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试点学校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符合统考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和试点学校,须及时将自主选拔录取的已录考生名单向社会公布。
1999年2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近期我国高考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明确了今后高考制度改革的目标,指出高考制度改革要坚持的三项原则:有助于高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校扩大办学自主权。2001年,教育部批准江苏省尝试高校自主招生试点改革,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为首批试点。2002年,江苏省自主招生试点学校扩大到6所。2002年末,教育部召开了自主招生座谈会,从此拉开了高校自主招生大规模试点的序幕。基于对江苏高校经验的总结,2003年2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对高校自主招生录取改革做了统一部署。根据教育部教学[2003]1号文件要求,2003年教育部共确定了全国22所高校成为具有5%自主选拔权的试点单位。2004年,教育部将试点高校从22所扩大到28所,并首次允许考生可以直接向招生院校进行自我推荐。此后,自主招生试点学校逐年增加。截至2006年,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已扩大到53所,2007年达到59所。招生人数比率也由2003年的“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5%”变为“考生人数较多且生源质量好的高校可以有所扩大”,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招生人数比例扩大到10%。考生报名形式也由最初单一的中学推荐,变为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模式。
2.高等学校“强基计划”招生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加强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教育部在深入调研、总结高校自主招生和上海等地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0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也称“强基计划”)。“强基计划”是高校人才选拔培养迎来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的细化和深化。2020年起,原有高校自主招生方式不再使用,开始实施“强基计划”。
3.强基计划与自主招生的区别
与自主招生不同,强基计划从选拔定位、招生专业、报考条件到高校考核方式、录取方式及培养模式等进行了系统性重塑。二者区别见下表:
表3-1 强基计划与自主招生的区别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