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义务的内涵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依法承担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参加教育活动时必须履行的义务。学生的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是指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从狭义上讲,指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应承担的各项责任。高校学生除了必须履行我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对受教育者所规定的四项基本义务,还必须履行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以及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二)大学生的基本义务
1.遵纪守法的义务
遵纪守法义务即我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也都明确规定了高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遵纪守法”既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由于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学生遵守法律、法规,重点在于遵守法律、法规中涉及学生的相关规定。
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养成良好品德义务即指我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也规定了高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首先,高校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集中体现了国家对高校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习及行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其次,高等学校学生要尊敬师长、礼貌待人,注重个人修养;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
3.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技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发展需求的义务
努力学习义务即指我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为服务国家战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2020年1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也称“强基计划”)。该意见指出“服务国家战略,招收一批有志向、有兴趣、有天赋的青年学生进行专门培养,为国家重大战略领域输送后备人才”,“着力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学生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志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远大理想。学生为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必须努力学习,完成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成为综合素质优秀、基础学科拔尖的学生。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努力学习和完成规定的学业是带有强迫性的,任何学生都不能逃避。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是依自愿原则在享受教育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义务。它同时也是学生实现获取学业证书权利的前提。(www.daowen.com)
4.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以及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第五十五条规定“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同时第十二条中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我国,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高校收取国家规定内的学费,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是法律行为,所以单纯从法律角度上看,上大学拒缴学费是一种违法违约行为。这是因为:其一,既然国家有关法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不服从规定自然就是违法;其二,从《合同法》角度看,学校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寄发各种招生材料构成要约邀请,学生根据自己的分数填报学校与专业也是要约,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学科设置等录取学生属于承诺,学生接受通知并完成注册行为,便产生了一个完整有效的合同。学校招来了学生就要按合同给予学生相应的教育服务,学生上学就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缴费,否则,都是违约行为。
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是高校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同时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也是高校学生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切公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民事活动及交易中,应当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特别是在我国信誉体制尚未健全,社会环境较为复杂的情况下,高校学生作为我国接受最高层次教育的优秀群体和将来承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理应首先做到诚信,为我国社会的其他群体做出示范,为我国诚信制度的建立做出贡献。同时,履行义务,做到诚信,也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代大学生的基本要求。
5.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学生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也规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义务。同时第四十一条又规定“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是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基本措施,学生对这些制度应当自觉遵守。学生如果违反了这些管理制度,就应受到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6.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的义务
我国高等教育正向内涵式发展迈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是我国科教兴国战略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一个重点。因此,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必须加强高校学生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促使学生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为学术研究创造优良环境。此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的义务。
总之,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享有一定的权利就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履行一定的义务就意味着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利。受教育者具体的义务是一个有层次的完整的概念,学生应当积极全面地履行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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