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管理制度实行任命制,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学校和教师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只能根据行政机关的授权对教师进行管理,教师的分配、调配以及职务晋升等都由国家统一安排,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实质就是国家与教师的关系。另外,教师享有公务员享有的一般权利,并履行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一般义务。在这种关系中,学校实质上行使的是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托对教师行使管理的职能。学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有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且它本身就担负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能,所以它与教师的关系就带有行政关系的性质。而教师由于职业上的特点和带有“公务”性质,有义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服从学校的命令。
(一)聘任制下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的管理
《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聘任制条件下领导和管理教师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管理基本有法可依。教育行政要走法治化路线,要求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诸如教师资格的认定等)合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教师工资的及时发放等)合法,以及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此外,针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或有关教育职能部门都可以在法律授权许可的范围内,针对教师聘任制,制定相应的教育行政法规或规章,积极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www.daowen.com)
(二)聘任制下学校对教师的管理
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是一种双向选择、各具相应权责的合同法律关系。学校管理主要侧重于学校系统的内部管理,在聘任制条件下的学校内部管理主要在于通过对教师进行组织、协调和领导,督促教师落实教学计划,实现教育目标,以促进教育对象的全面发展。为了使教师聘任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学校有权在确立内部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制定对教师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但是要确保规章制度不能同现有法律相抵触。聘任制条件下的学校管理是民主管理,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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