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这一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教材;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完全不同,它要求教师有引导性的教学方法,教师不能拘泥于教学大纲和某本教材的内容,一方面可以在课堂上展示自己研究成果,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自己去学习、去思考、去批判。教师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以有益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为准则,把学生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学术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指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中的研究成果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教师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个人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权利。高等学校是进行高深学问研究的场所,高校教师作为一名学者,要有打破常规、敢于创新的精神和能力。教师有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的权利,这是教师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具体化。
3.学生管理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的教师基本权利,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业务性很强的专门工作。教师有权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做出公正的评价,并通过平时考查,以及学期、学年、毕业考试及其他方式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做出客观的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应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及家庭生存与发展的不可剥夺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各种待遇和优惠。教师属于工薪阶层,又是专业性较强、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的职业。教师的这项基本权利,是教师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保持其工作体能的基本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切实保障教师福利待遇的落实。(www.daowen.com)
此外,在下列情况下,允许扣除教师的工资:①学校可以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从应负法律责任的教师工资中,扣除其应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及损害赔偿等款项。②教师违反劳动纪律、受到留用察看处分者,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受到撤职处分者,必要时可以同时降低其一级或两级工资级别;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损失者,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可从教师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20%。③教师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原工资,发给生活费。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者,原单位在其工资剩余部分中酌情给予补助。
5.参与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规定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有利于调动教师对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学校及其他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压制教师的批评和建议,更不允许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教师还可以通过工会以及其他合适的方式,对学校的管理、发展战略、改革、工作效率的提高,以及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利益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进程。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这是教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它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现代社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它主要包括的内容是: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多渠道保证教师培训进修权的实现;教师培训进修权的行使必须是在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高等教育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保障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五十条规定:“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五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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